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選任辯護人沈志祥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憲雄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翁淑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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