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7,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