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六合彩開獎單、樂透彩開獎單各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2年9月11日起,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7之16號住處,向綽號「泉姊」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簽賭俗稱六合彩「二星彩」、「三星」之號碼,以核對由香港發行之六合彩號碼賭博財物,「泉姊」則固定每日6時至其住處收取簽單。嗣於92年9月23日下午6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揭處所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2張、六合彩開獎單及樂透彩開獎單各1張等物,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確認在案,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2年10月31日以92年度偵字第1962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揭六合彩簽單2張及六合彩開獎單、樂透彩開獎單各1張,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犯罪使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