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331號原告丁○○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結婚,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離婚,復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結婚。惟婚後被告仍不改婚前放浪之生活型態,不負擔家計,且有外遇,毆打原告、簽賭六合彩及賽鴿賭博等情事。兩造從九十七年間起即未同房,九十七年十二月開始即分居迄今,從九十八年一月起即無夫妻間性生活。甚且被告外遇對象數度傳簡訊嘲諷奚落原告,諸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我昨天有去他家,他都會打電話叫我去,你很髒,屋內很髒都不會整理,怪不得他不要妳,他很會騙妳,‧‧妳不用生氣,我很同情妳,妳會嫌他他會嫌妳‧‧他說他跟妳沒感情,回家只是不要給小孩子講話。」,同年十一月五日「我叫他去染髮,結果妳把他的頭髮剪的那麼難看‧‧‧只怪他娶不對人‧‧妳桌曆上寫說妳很驕傲,人家講妳妳臉色就不一樣,他叫我不要講妳,因為妳很容易生氣,妳都沒有照顧他‧‧當初離婚的,為什麼又辦回來‧‧」,同年十一月四日「他說妳當初離婚賴著不走,他今天才會被別人看不起‧‧‧他說他的心裡已經沒有妳,表面上只是回去那個家‧‧他很後悔娶妳。」等。是兩造婚姻無疑已生重大裂痕,客觀上亦達難以繼續維持或回復婚姻之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造成難以維持婚姻之源,顯可歸責於被告。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叁、被告則以:伊未打過原告,沒有簽賭六合彩,也沒有賽鴿,
也沒有外遇,從九十八年到現在沒有發生性關係,不同意離婚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簡訊譯文及照片等在卷可稽。復經證人即兩造女兒乙○○到庭證述略以:「國小六年級後有看過父親對母親動手腳,兩造常吵架,因為錢的問題,也有因為父親外遇的問題,最近一次看到父親對母親動手腳是在國中時候。父親有簽賭六合彩,因為父親在算明牌,父親從我小時候到現在都有在簽賭六合彩,因為我回家看到父親在算明牌,父親說他是幫人家養賽鴿,之前我知道他有玩賽鴿插花賭博,我知道父親外遇的事情,我有跟外遇的對象通過電話,但我不知道名字,去年,詳細時間忘記,‧‧‧外遇對象說我跟我母親很不要臉,因為我把我兒子帶回去給兩造帶,然後就丟著。我跟父親討論過,希望父親結束外遇關係,父親說最後他還是會回到家裡,叫我不要管那麼多‧‧」等語(本院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證人為兩造女兒,茍被告無原告主張之毆打、賭博及外遇等情事,衡情證人應無設詞誣陷之必要,況原告主張被告有外遇之情形,亦有前開簡訊譯文及照片在卷足參。是原告前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當婚姻破裂時,夫妻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時,即得請求離婚。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九號判決及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毆打原告、賭博及外遇等情事,亦有分居之事實,已如前述。徵之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並互助、互愛、互信、互敬為基礎。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前開所為,顯已危害兩造之婚姻關係,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是本件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項重大事由,係可歸責於被告,亦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