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敬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99年度毒偵字第2064號被告乙○○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
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9年2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4月6日下午6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巷○號3樓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說明,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99年4月23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又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龍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