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嵐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鄒嵐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鄒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571號│偵字第16928號│偵字第169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0│102年度易字第243│102年度易字第243││實││8號│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0│102年度易字第243│102年度易字第243││決││8號│3號│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57號│執字第3847號(編│執字第3847號(編││││號2、3號應執行拘│號2、3號應執行拘││││役60日)│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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