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徐莉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萬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9,8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萬9,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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