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7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啓豪
蔡政融郭建鈞黃正議李承軒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謝翰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啓豪、辛○○、丁○○、戊○○、乙○○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5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1公然侮辱部分、壬○○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2公然侮辱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啓豪、辛○○、丁○○、戊○○、乙○○等5人及庚○○均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推出「天堂國際伺服器」線上遊戲之玩家,李啓豪使用之遊戲暱稱為「不分偏一」、辛○○使用之遊戲暱稱為「 咩休 幹謀」、丁○○使用之遊戲暱稱為「Supervan」、戊○○使用之遊戲暱稱為「躺下來甜覽趴」、乙○○使用之遊戲暱稱為「恕我攔轎」,庚○○使用之遊戲暱稱「黑暗 妖姬 」。緣李啓豪、辛○○、丁○○、戊○○、乙○○等5人與庚○○為不同盟之對手,渠等與庚○○因遊戲戰鬥而有齟齬,詎李啓豪、辛○○、乙○○、戊○○各於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時間,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丁○○、戊○○另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在該遊戲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伺服器中公共頻道或一般頻道上,先後張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留言,辱罵「黑暗妖姬」之遊戲角色:「更年期到了嗎?」、「插姬團隊」、「只想插姬」、「老女人」、「臭38」、「臭黑鮑」、「臭 鮑姬 」、「停經姬」、「 臭姬 」等語,散布足以貶損申請使用「黑暗妖姬」角色之特定人即庚○○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網友上網瀏覽而散布於眾,致生損害於庚○○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經庚○○在臺中市○區○○路之居所上網玩遊戲時查覺上情,始蒐證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訴偵辦。
二、案經庚○○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㈠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之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則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辛○○、戊○○、乙○○、李啓豪、丁○○之住所地分別為臺南市、嘉義縣、新北市、屏東縣、桃園市等,均非本院轄區,犯罪行為地依被告等所述,係其在家中利用電腦上網[見107年度偵字第28958號(下稱偵卷)第87頁反面至91頁],亦非本院轄區,然如犯罪事實所示之公然侮辱言詞係利用網際網路傳送,而告訴人庚○○之居所在臺中市,故告訴人名譽權遭受侵害之犯罪結果地,當為本院管轄區域所及,故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
1條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至明。查本判決後述所採各項審判外陳述證據,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6頁),而公訴人、被告等、選任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上開證據,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01至105頁),再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存在,且證據力亦未明顯偏低,資為證據,並無不當,爰肯認具證據能力。
㈢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固坦承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天堂網路遊戲畫面輸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字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李啓豪辯稱:當時伊在與「海產大亨」(按指壬○○)聊天,伊在抱怨血盟頻道的朋友「 冰小寒云云 ;被告辛○○辯稱:伊張貼的文字並非針對告訴人,伊當時係跟盟友「西界」聊天,伊說的「妖姬」係指「西界」之女友云云;被告丁○○辯稱:伊輸入的日期不是4月3日,應該是4月12日,伊當時是在講「西界」的女朋友,並非針對告訴人云云;被告戊○○辯稱:伊發言的對象不是告訴人,當時伊以為「西界」跟他女友在語音系統吵架,伊在旁幫忙調解,伊所輸入的「 臭鮑姬 」、「停經姬」都是指「西界」的女友,因為她的脾氣不好,伊故意激怒她云云;被告乙○○辯稱:伊當時在遊戲內用RC語音聊天,丁○○說他們樓下賣饅頭的大嬸態度很差,被她兇還被她罵,感覺到了更年期,當時伊還在玩另一個遊戲,不能在天堂用語音,伊就用打字的方式回應丁○○云云。惟查:
㈠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均為「天
堂國際伺服器」線上遊戲之玩家,被告辛○○使用之遊戲暱稱為「 咩休幹 謀」、被告戊○○使用之遊戲暱稱為「躺下來甜覽趴」、被告乙○○使用之遊戲暱稱為「恕我攔轎」、被告李啓豪使用之遊戲暱稱為「不分偏一」、被告丁○○使用之遊戲暱稱為「supervan」,渠等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天堂國際伺服器」遊戲中,張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字等節,為被告等於警詢、偵訊時供認不諱(見偵卷第17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8頁、第30至31頁、第34至36頁、第41至42頁、第87至91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遊戲畫面截圖在卷為憑[見107年度他字第3321號卷(下稱他卷)第5至18頁、第25至30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4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等係針對告訴人使用之「黑暗妖姬」之遊戲角色,張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字: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等在遊戲內指明「妖姬阿姨」就是他們一貫在罵伊的用詞,他們不是叫伊「阿姨」、就是叫伊「臭三八」,要不然叫伊「妖姬阿姨」, 伊們 伺服器只有伊叫「黑暗妖姬」,只要伺服器裡講到「妖姬」,沒有人會說那不是伊,從3月24日開始「不分偏一」指明說「黑暗妖姬,回去問你的老相好」,還說「臭38,老女人裝啥可愛,就想罵臭三八」,才會導致這一連串的謾罵,被告等全部跟著「不分偏一」起鬨,只要伊被打死就是「臭38」,遊戲畫面中,綠色字體是盟裡面在講話,伊們盟內的對話外人看不到,藍色字體是公頻在講話,藍色公頻是伺服器內所有玩家都看得到,白色字體則是附近頻道,只要站在附近的人都看得到;107年3月30日晚上10時2分「 咩休幹謀 」說「妖姬阿姨,更年期到ㄌㄇ」,是當時伊們在火窟打架,然後「咩休幹謀」被伊打死了:4月12日晚上8時許,很多盟在搶王,何人搶贏寶物就是誰的,被告他們搶輸了就在公頻上罵,「躺下來甜覽趴」問說「你們家 老姬 ㄟ?」,就想刺激伊去公頻上跟他們罵,伊會直接關掉不看;5月1日「恕我攔轎」是在附近頻道說話,只要在附近的人都看得到,當時是在村莊內,蠻多人的,當時大家剛打王出來,很多人在那邊;5月8日當時伊們在打架,被告他們開外掛,就是跟隨,伊們盟的盟友就跟伊說不要去打,「躺下來甜覽趴」一直叫「臭鮑姬,你還要多久」,伊們盟的叫伊不要去;該遊戲中暱稱「黑暗妖姬」只有伊,「妖姬」也是,伊玩這個遊戲大概有1、2年,遊戲中不能換暱稱,伊現在是遊戲中全伺服器第5名,107年3月間好像是10幾名,在遊戲中沒有其他玩家名稱裡有「姬」、「妖姬」然後排名很前面的(見本院卷一第231、232頁、第238頁、第242至243頁、第247頁、第249至252頁)。稽之同案被告壬○○於107年10月25日偵查中供稱:「黑暗妖姬」在天堂國際伺服器職業是黑暗妖精,天堂的玩家都知道,因為玩家遊戲ID「黑暗妖姬」有在排行榜,排行榜前200名會顯示出來,在這2、3個月「黑暗妖姬」有衝到前20名,玩家都知道他等語(見偵卷第89頁反面)。堪信證人即告訴人使用之「黑暗妖姬」確係該遊戲中甚為出名之角色,而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各貼文,係被告等與告訴人於遊戲內戰鬥後所為之言論,此由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清楚指出被告等張貼各該言論之情境為「火窟口」、「打王」、「搶寶物」等節,實屬可信,是被告等所指涉之「妖姬」、「姬」之遊戲角色,應係被告等張貼言論時,與渠等同在遊戲中互相爭鬥而由告訴人所使用之「黑暗妖姬」角色,應可採信。
2.又觀諸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李啓豪(暱稱「不分偏一」)於遊戲畫面中,以遊戲公共頻道稱:「黑暗妖姬,眼科我幫你掛好號了」、「阿姨裝啥可愛,臭38一個」、「抱歉,看老女人裝可愛,就想罵臭38」,告訴人即「黑暗妖姬」當時立即在該遊戲畫面中回覆:「說話客氣點喔,什麼是臭38???」,被告李啓豪回覆:「黑暗妖姬,回去問你的老相好不會?」等情,有該遊戲之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1至122頁)。足認被告李啓豪於該對話中已指明針對遊戲中暱稱「黑暗妖姬」之人即告訴人為上開言論,並辱罵「黑暗妖姬」為「老女人」、「臭38」;被告李啓豪辯稱係在與同案被告壬○○即遊戲暱稱「海產大亨」閒聊云云,核與上開事證有違,尚不足採。而附表一編號4中,遊戲暱稱「時空妖精II」之玩家已明指詢問「黑暗妖姬」之帳號ID,被告乙○○(暱稱恕我攔轎)緊接稱:「是0」;遊戲暱稱「床上小旋風」之玩家回應:「不要嘴妖姬」;被告乙○○緊接稱:「臭黑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頁),可見被告乙○○當時係在回應「時空妖精II」與「床上小旋風」所談論之「黑暗妖姬」,並辱罵「黑暗妖姬」為「臭黑鮑」,亦屬明確。
3.至被告辛○○(暱稱「咩休幹謀」)、戊○○(暱稱「躺下來甜覽趴」)、丁○○(暱稱「supervan」)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如附表一編號2、3、5所示言論所指涉之對象,為遊戲暱稱「西界」之女友,並非指告訴人云云。惟查,證人即在天堂遊戲中使用暱稱「西界」之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女友有玩天堂國際伺服器,在該伺服器內伊女友是用「西界」與「 艾彤兒 」之帳號,伊認識遊戲暱稱「躺下來甜覽趴」、「supervan」、「咩休幹謀」、「恕我攔轎」之人,他們都是伊的盟友,伊也知道「黑暗妖姬」,是遊戲內玩家,伊盟友會稱伊女友「妖姬」或「小妖姬」,因為伊與伊女友於99年間在天堂的某個私人伺服器認識,當時伊女友的ID是「小妖姬」,而伊與被告戊○○於103年認識,戊○○知道伊女友叫「小妖姬」,其他國際服的盟友才知道她叫「小妖姬」,伊於107年間開始玩國際服,當時伊女友要創ID時,「小妖姬」已經有人創了,伊女友跟他一起玩「西界」的角色,後來才創「艾彤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2至308頁);證人即丙○○之女友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玩天堂遊戲時認識被告戊○○,其他被告都不認識,但遊戲暱稱「咩休幹謀」、「Supervan」是伊的盟友,伊在天堂國際伺服器的暱稱是「西界」或「艾彤兒」,伊是在106年開始玩國際服,伊於99年至102年間在天堂私人伺服器是用「小妖姬」的暱稱,103年或104年才認識被告戊○○,當時伊已經沒有在用「小妖姬」的帳號,伊在天堂國際服也有創「小妖姬」的帳號,但伊沒有玩,伊主要玩「西界」與「艾彤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2至314頁、第317至319頁)。足認證人甲○○於本件天堂國際伺服器中所使用之帳號為「西界」或「艾彤兒」,而非「妖姬」、「小妖姬」,證人甲○○固於99年至102年間在天堂私人伺服器中,使用「小妖姬」之帳號,然其於103年間認識被告戊○○時,已未使用「小妖姬」之帳號,且於107年註冊本案天堂國際伺服器時,係使用「西界」或「艾彤兒」之帳號,被告辛○○、戊○○、乙○○辯稱「妖姬」係指證人甲○○云云,難認有據。
4.證人丙○○、甲○○固亦證稱:伊們盟友會叫「西界」之女友即甲○○「妖姬」或「小妖姬」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04頁、第315頁)。惟觀諸告訴人所提出附表一編號5即107年5月8日之遊戲畫面,證人丙○○以遊戲角色「西界」先在公共頻道詢問:「要多久,妖姬」,遊戲暱稱為「無言薯條」之玩家則以聯盟頻道向告訴人稱:「不要跟他們打」、「他們開跟隨火車」、「別去了」,被告戊○○隨即在公共頻道稱:「臭鮑姬~要多久?」、「停經姬~要多久」,證人丙○○再在公共頻道詢問:「快點整隊好嗎?妖姬」、被告戊○○再於一般頻道稱:「臭姬」、「你裝死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6至138頁)。質諸證人丙○○、甲○○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07年5月間伊們已同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0頁、第320頁),則渠等既於相同地點為網路遊戲,自可於該地點實際交談,難認有何以遊戲公共頻道談話之必要,且證人丙○○、甲○○既為同盟,與被告戊○○於該天堂國際伺服器中亦為盟友,則渠等於遊戲中縱有聯繫之需求,衡情亦以聯盟頻道聯繫即可,證人丙○○卻於公共頻道詢問「要多久,妖姬」,惟因告訴人之盟友「無言薯條」告知告訴人不宜跟隨,被告戊○○見告訴人未繼續戰鬥,竟於公共頻道辱罵「臭鮑姬」、「停經姬」,及於一般頻道罵稱:「臭姬」、「裝死」,顯見證人丙○○、被告戊○○所指之「妖姬」應係告訴人之遊戲帳號「黑暗妖姬」,實難認該「妖姬」係與渠等同盟之證人甲○○,是證人丙○○、甲○○於本院審理之證述乃維護被告等之詞,實不足採。
5.況觀諸告訴人以「黑暗妖姬」之暱稱,於107年4月17日於遊戲中以公共頻道稱:「等著,咩休幹謀、地獄吼、不分偏一、恕我攔轎,你們等著接法院通知書,等好」;被告戊○○仍以「躺下來甜覽趴」之暱稱緊接在公共頻道留言稱:「挖~森77???」、「更年期到了~要更了~」;被告辛○○以「咩休幹謀」在公共頻道留言稱:「阿姨森77ㄌ」;告訴人以「黑暗妖姬」留言稱:「沒錯,生氣了,整天對我人生(按指人身)攻擊,你們可以繼續罵沒關係,真的」、「別當女人好欺負,不理你們嘴巴還那麼壞,我資料已經收集完全,你們就等著」;被告戊○○留言稱:「挖~你收集很久喔~~」,告訴人回稱:「真的收集好久了,繼續罵沒關係」;被告戊○○回覆:「真的~好怕~我笑了~~」等語,有告訴人提出之遊戲截圖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30至133頁)。是告訴人不滿被告辛○○即遊戲暱稱「咩休幹謀」、被告李啓豪即遊戲暱稱「不分偏一」、被告乙○○即遊戲暱稱「恕我攔轎」於該遊戲中對其之辱罵,警告上開被告等其已準備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被告戊○○即遊戲暱稱「躺下來甜覽趴」仍以輕蔑之態度回覆「挖~森77???」、「更年期到了~要更了~」、「真的~好怕~我笑了~~」、被告辛○○則稱:「阿姨森77ㄌ」。是告訴人指明因不滿被告辛○○、乙○○、李啓豪於遊戲中對其之言論,而於公共頻道揚稱欲提告時,被告辛○○、乙○○、李啓豪均未否認渠等在遊戲中之言論並非針對告訴人而為,被告辛○○甚至回應「阿姨森77ㄌ」、被告戊○○則稱告訴人「更年期到了~要更了~」,對於告訴人不滿之情緒嗤之以鼻, 益徵 被告辛○○、戊○○確與告訴人使用之「黑暗妖姬」遊戲角色有所過節心生不滿,足信渠等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確係針對告訴人所為。
6.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具狀為被告辛○○、戊○○、乙○○、李啓豪、丁○○辯護稱:告訴人之遊戲角色並非該遊戲伺服器中唯一暱稱有「姬」字之人,該遊戲中尚有「鳩姬掰」、「玥姬」、「歌姬」之玩家,被告等如附表一所指並非針對告訴人云云。然被告等所辯稱渠等所指之「妖姬」為證人甲○○尚無可採已如前述,渠等之選任辯護人復稱被告等就附表一之留言係針對其他遊戲暱稱含有「姬」之玩家,卻未明確指出係針對何遊戲暱稱之玩家所為,顯見該辯解亦屬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㈢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張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言詞屬公然侮辱:
1,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定之。次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
2.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字,被告等均未指定具體事實,僅是渠等主觀、情緒性的評價,並不帶有公益色彩。再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老女人」、「臭38」;編號2所示「更年期到了沒?」;編號3所示「插姬團隊」、「只想插姬」;編號4所示之「臭黑鮑」;編號5所示「停經姬」、「臭鮑姬」、「臭姬」等詞,依社會通念,顯屬對人詈罵或影射性行為、性器官之負面用語,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屬侮辱性言詞。
3.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遊戲畫面顯示綠色字體是伊們盟裡面在講話,藍色字體是公頻在講話,伊們盟的對話外面的人看不到,只有盟內的人看得到,公頻是伺服器的所有玩家都看得到,如為白色字體是附近頻道,站在附近的遊戲角色都看得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3至244頁),互核同案被告壬○○提出之答辯狀記載:一般聊天的訊息是白色字體,須在該畫面內的玩家才能看到,如果是遊戲上全體聊天的話,則在遊戲角色名稱多了[],並且是藍色的字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1頁),足認遊戲角色如以公共頻道發言,該時間登入遊戲內之全部玩家均可見聞該言論;如以一般頻道發言,該遊戲角色周圍之其他玩家亦可見聞該發言。則被告等以公共頻道發言之言論,其他共同參與上揭網路遊戲之不特定人,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該網路遊戲時,均得閱覽發布在該公共頻道之訊息內容;而被告等以一般頻道發言之言論,渠等操作之遊戲人物周圍之其他玩家亦得以見聞言論內容,審酌本案天堂網路遊戲乃甚為知名之網路遊戲,玩家人數眾多,且被告等以一般頻道發言時,實無法控制周圍玩家之人數,是渠等無論於公共頻道或一般頻道之言論,均屬公然無疑。
4.況觀諸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以及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以一般頻道發言之言論,編號4部分,當時在該遊戲畫面之玩家至少包含「時空妖精II」、「床上小旋風」、「七誡」等在遊戲畫面留言之人(見本院卷二第135頁);編號5部分,當時同在該遊戲畫面者尚至少有玩家「無言薯條」、「西界」、「 特羅斯 王子」、「咩休幹謀」、「Jason翔熾鷹」等人,有該遊戲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36至137頁)。而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附表一編號4之情境係在村莊內,大家那時剛去打王出來,畫面中「失意的冥法軍王.海露拜」就是王在講話,當時很多玩家在那邊,只要在村莊旁邊的人都聽得到;附表一編號
5部分當時係伊的盟與被告的盟在打架,被告的盟開跟隨火車,伊的盟友要伊不要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至250頁),堪信被告乙○○發表附表一編號4之言論、被告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之言論時,係渠等於遊戲中參與打鬥活動後所為,斯時在渠等附近亦參與相同活動之玩家自非少數,是被告乙○○、戊○○以一般頻道發言係屬特定多數玩家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行為,應足認定。至附表一編號1至3、編號5之其他言論,乃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以公共頻道之發言,渠等發言時登入該遊戲內之不特定多數玩家均可見聞該發言,自屬公然無訛。
㈣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等具狀辯護稱:網路世界之虛
擬人物不具人格性,無法與告訴人之姓名、年籍、身分相連結,使被告等或第三人知悉告訴人真實世界身分,不應以刑事法律相繩云云,惟查:
1.按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在不同之生活場域,個人扮演不同角色,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2.查告訴人於106年10月31日,在「天堂」遊戲中之註冊資料、對外公開資料係以「黑暗妖姬」表現自己,此有遊戲橘子公司函覆之天堂角色「黑暗妖姬」遊戲ID申設基本資料1份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9頁),參諸被告戊○○於偵訊時供稱:天堂遊戲中創遊戲角色的暱稱不能更動,也就是「黑暗妖姬」、「西界」、「小妖姬」等暱稱不能改變,申請之後就不能再變動等語(見偵卷第88頁反面),足見告訴人係透過「黑暗妖姬」之暱稱經營角色,並與其他玩家競爭,逐漸累積等級,建立該暱稱之人際網路與聲譽評價,且被告等亦知悉於現實世界中使用該「黑暗妖姬」之遊戲玩家僅有特定1位,甚為明確。
3.又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從一開始玩天堂國際伺服器就是用黑暗妖姬的名字,已經玩1、2年了,遊戲中不能換名字,伊在遊戲中的排名目前是第5名,107年3月間應該是10幾名,該遊戲中沒有玩家名稱有「姬」、「妖姬」或「黑暗妖姬」等字,且排名亦很前面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0至252頁),互核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知道天堂遊戲中暱稱「黑暗妖姬」之遊戲玩家,該遊戲中使用「黑暗妖姬」名稱者只有1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3、309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不知道在在天堂國際伺服器中,暱稱「小妖姬」之玩家有幾位,但「黑暗妖姬」之玩家只有1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9頁),以及同案被告壬○○於107年10月25日偵查中供稱:玩家遊戲名稱「黑暗妖姬」有在排行榜,排行榜有顯示職業跟ID,排行榜前200名會顯示出來,在這2、3個月黑暗妖姬有衝到前20名,玩家都知道他,這是全伺服器大家都知道的玩家等語(見偵卷第89頁反面),可信告訴人所使用之「黑暗妖姬」遊戲角色,確為該網路遊戲甚為知名之遊戲玩家,該伺服器之其他玩家確知道該遊戲角色;再參以被告李啓豪於偵查中亦供稱:「黑暗妖姬」很常在公共頻道發言等語(見偵卷第91頁),益徵告訴人使用之上開遊戲角色確甚知名,在該遊戲中應屬廣為人知之角色,對登入該遊戲之不特定玩家而言,應無不識該角色或將該角色與其他角色混淆之理。從而,被告李啓豪、乙○○、辛○○、戊○○、丁○○既亦係前揭遊戲玩家,其在該遊戲聊天頻道中張貼前揭文字,公然侮弄辱罵「黑暗妖姬」,自當知悉其係公然侮辱該「黑暗妖姬」之特定玩家,而非隨意不特定之某玩家或某人甚明。
4.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雖另為被告等辯護稱:該網路遊戲於107年5月24日後始有排行榜,惟本案如附表一之言論均為該時之前,故被告等發表言論時,告訴人之遊戲角色並非如起訴狀所載之網路紅人,亦非眾所皆知之玩家云云。惟告訴人使用之黑暗妖姬遊戲角色,於107年10月前2、3個月即達排行榜前20名一事,為同案被告壬○○於偵訊時供述明確,已如前述,而遊戲角色之等級戰力衡情乃玩家長期經營之成果,並非一蹴可幾,參以同為該遊戲玩家之證人丙○○、甲○○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知悉「黑暗妖姬」之遊戲角色,被告李啓豪於偵查中亦稱「黑暗妖姬」常在公共頻道發言等節,可信該遊戲角色確係該遊戲中知名之玩家,縱該遊戲自107年5月24日起始有排行榜之設置,亦無足為有利於被告等之事實認定。
㈤至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告李啓豪、辛○○、丁○○、戊○○、
乙○○在本案網路遊戲中侮辱告訴人之留言時間與本案附表一所示有異,惟如附一表所示之各被告等之留言時間及參與侮辱之行為人,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詳載發言時間之遊戲截圖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40至242頁、卷二第121至141頁反面),是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留言時間應有誤會,然被告等確有於天堂網路遊戲為附表一所示之留言內容,業經公訴人起訴明確,雖公訴意旨所認之留言時間有誤,仍無礙於起訴對象、範圍之特定,爰更正各被告等之留言時間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㈥綜上所述,足徵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
○○確有前述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事實,其所辯並無足取,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就附表一
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李啓豪、辛○○、丁○○、戊○○各於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之留言時間,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多次留言辱罵告訴人,犯罪之時間密接、犯意同一,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丁○○、戊○○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乃基於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聯絡,而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為,應為共同正犯。末被告戊○○就附表一編號3及編號5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犯罪時間不同、犯意有別,應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李啓豪、辛○○、丁○○、戊○○、乙○○均
已成年並有一定之社會經歷,明知於網路世界仍應彼此相互尊重,不應自恃網路之匿名性即恣意以言論攻擊貶低他人,亦不可動輒出言辱罵,詎被告等不思此為,竟利用網路世界之簡便性及無遠弗屆之特性,率爾在前揭遊戲聊天平台以粗鄙文字辱罵告訴人,對告訴人內心所造成之不堪,當不言可喻,復於犯後猶否認犯行,且迄至本院審理時猶飾詞圖卸其責,不見正視己非,悛悔認錯之意,其犯後態度甚屬不佳,是以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等於本案前並無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1至41頁),素行尚非不良,兼衡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侮辱之接續留言次數、侮辱之言詞內容,暨被告辛○○ 自陳 大學畢業、從事廠內管理、月薪新台幣(下同)3萬元、未婚、須扶養父母、家境普通;被告戊○○自陳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3萬元、未婚、須扶養父母、經濟情況普通;被告乙○○自陳大學肄業、從事金融業、月薪3萬元、已婚、一名未成年小孩、父母須扶養、經濟情況普通;被告李啓豪自陳大學肄業、擔任業務、月薪約2萬2000元、未婚、須扶養父母、經濟情況不佳;被告丁○○自陳高中畢業、從軍、月薪3萬5000元、未婚、須扶養母親、經濟情況普通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渠等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或對之有所賠償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乙○○為遊戲橘子公司所推出「天堂國際伺服器」線上遊戲之玩家,被告壬○○使用之遊戲暱稱為「海產大亨」、被告乙○○為「恕我攔轎」;被告壬○○於107年4月3日下午3時36分許,明知同案被告戊○○、丁○○、李啓豪在該遊戲中辱罵遊戲角色「黑暗妖姬」,竟基於共同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張貼:「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告乙○○於107年3月30日晚間10時20分許,明知同案被告辛○○在遊戲中辱罵「黑暗妖姬」,竟基於共同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張貼:「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躺下來甜覽趴,他在群組叫我說的」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1),因認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壬○○、乙○○有上開公然侮辱犯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庚○○於偵查中證述、訊息蒐集照片、遊戲橘子公司會員資料及IP位置查詢單為憑。訊據被告壬○○辯稱: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之留言時間為107年4月3日下午3時36分,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留言時間為107年3月24日,時間不一致,且起訴書附表編號2其餘留言之時間與伊被起訴之留言時間不同,時間根本沒有連貫,伊沒有在對話中說到任何影射「黑暗妖姬」之相關字眼等語;被告乙○○辯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伊當時與同案被告丁○○用語音聊天,不是在罵告訴人等語。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1部分:
1.告訴人於偵查中,雖就天堂網路遊戲玩家「海產大亨」於該遊戲中留言「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一事,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並提出遊戲截圖為憑(見他卷第7頁),惟告訴人並未指出被告壬○○即遊戲暱稱「海產大亨」之使用者係於何時為上開妨害名譽之行為,經檢察官請告訴人整理本案妨害名譽之行為人、時間及內容,告訴人提出之陳報狀亦未指明被告壬○○即暱稱「海產大亨」之使用者係於何時留言,有該刑事陳報狀所附之遊戲截圖及說明為憑(見他卷第24至30頁),是公訴人認被告壬○○於107年4月3日下午3時36分許為上開留言,已有誤會。
2.又告訴人於本案審理時,另對被告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壬○○以「海產大亨」之暱稱為上開留言之行為時間為107年3月27日晚間11時54分許,有該遊戲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23頁)。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海產大亨』說『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及後面『卑劣大都督』說『線上這麼愛嘴,就保佑到時有點實力』,『不分偏一』說:『放心,到時出現的也不會是我,帳號根本不是我的』,即起訴書第5頁倒數2行及第6頁前4行文字,是否是107年3月27日晚上11時54分許之留言)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1至242頁),足認被告壬○○係於附表二編號1「留言時間」欄所載之時間單獨留言,而非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指,於同案被告丁○○、李啓豪、戊○○留言辱罵告訴人時,參與留言「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甚明。
3.而觀諸於附表二編號1「留言時間」所示之其他參與遊戲玩家之留言內容,遊戲暱稱「卑劣的大都督」之玩家於一般頻道稱:「到時候見」;被告李啓豪即暱稱「不分偏一」稱:「我指名?」、「你也挺厲害」;「卑劣的大都督」稱:「我們大家都會到」;被告壬○○稱:「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卑劣的大都督」稱:「線上這麼愛嘴,就保佑到時有點實力」;被告李啓豪即「不分偏一」稱:「你放心吧,到時後出去也不會是我,帳號根本不是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3頁),是上開遊戲玩家之對話內容,並未談及告訴人所使用之遊戲暱稱「黑暗妖姬」,實難認被告壬○○上開留言內容與告訴人相關。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具結證稱:「(以這張截圖的話,「海產大亨」說這句話時,你如何認為他是在講你?)他們前面有講到,只是沒有擷到而已」、「(前面提到何內容?)我們打架打完,然後結果不知為何,他們又開始在公頻上面罵,然後我們盟主站在罵的人旁邊,他就用一般頻道跟他講,『卑劣的大都督』有跟他講說教他不要再罵我,『不分偏一』就說他沒有指名罵我」等語(見本院卷第245頁),然告訴人並未提出該留言之前之截圖供調查,實難單以上開並無指名辱罵對象之留言內容,遽認被告壬○○係公然侮辱「黑暗妖姬」即告訴人。
㈡附表二編號2部分:
1.公訴人雖以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遊戲截圖,認被告乙○○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留言時間為107年3月30日晚間10時3分許,亦即於同案被告辛○○以遊戲暱稱「咩休幹謀」留言稱:「妖姬阿姨,更年期過了嗎?」、「妖姬阿姨,更年期到了嗎?」之後,基於共同公然侮辱之犯意緊接稱:「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躺下來甜覽趴,他在群組叫我說的」,與同案被告辛○○共同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案向被告乙○○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乙○○係於107年3月30日晚間8時10分許在天堂網路遊戲為上開留言,而同案被告辛○○則於同日晚間10時2分、同時49分許,於同一網路遊戲為前揭留言,而與起訴書所載之留言時間不符。詢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偵查中提出的截圖時間有誤,應該是附民卷所載之晚上8時10分為正確,遊戲暱稱「恕我攔轎」係於107年3月30日晚上8時10分許留言「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起訴書附表編號1前2行記載之「咩休幹謀」所說「妖姬阿姨,更年期到了嗎」是同日晚間10時2分之留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2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遊戲截圖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24至126頁),應認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認被告乙○○之留言時間有誤,該留言係於107年3月30日晚間8時10分許屬實。
2.觀諸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留言之前後留言內容,同案被告戊○○以遊戲暱稱「躺下來甜懶趴」於一般頻道稱:「Y災」;被告乙○○稱:「更年期嗎?」;被告戊○○稱:「他又不說」;被告乙○○稱:「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躺下來甜覽趴,他在群組叫我說的」等節,有該遊戲截圖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24頁),則依前揭留言內容,雖有談及「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之侮辱性言詞,然該言詞係針對何人所為,尚難以該留言內容得知。證人即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下伊們盟與被告他們盟在打架,只要他們被伊打死就開始在隊頻、公頻一直罵,在遊戲畫面上的「歡喜碰碰狸」也是伊們的盟主,他提到「有隊伍還沒有滿的嗎?」,就是伊們組隊在打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6至247頁)。惟告訴人縱於前述時間與被告乙○○於遊戲內打鬥而有齟齬,觀諸被告乙○○上開留言,及參與留言之其他遊戲玩家,均未提及「黑暗妖姬」之遊戲角色,實難遽認該侮辱性言詞係針對「黑暗妖姬」所為,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之留言係對告訴人公然侮辱,尚嫌遽斷。
四、綜上所述,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之留言、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之留言,實難認客觀上係侮辱該遊戲暱稱「黑暗妖姬」之玩家即告訴人,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公訴人所舉相關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乙○○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告壬○○有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開說明,公訴人既不能證明被告等此部分犯罪,應依法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附表一:
┌──┬───┬────┬────┬─────────────────────┬─────┬────────┐│編號│被告│使用ID│留言時間│留言內容│留言翻拍畫│主文│││姓名││││面所在││├──┼───┼────┼────┼─────────────────────┼─────┼────────┤│1│李啓豪│不分偏一│107年3月│不分偏一:「黑暗妖姬,眼科我幫你掛好號了」│本院卷二第│李啓豪犯公然侮辱│││││24日下午│不分偏一:「阿姨裝啥可愛,臭38一個」、│121至122頁│罪,處拘役參拾日│││││5時16分│不分偏一:「抱歉,看老女人裝可愛,就想罵臭│,他卷第28│,如易科罰金,以│││││許│38」│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黑暗妖姬:「說話客氣點喔,甚麼是臭38???」││壹日。││││││不分偏一:「回去問你老相好不會?」│││├──┼───┼────┼────┼─────────────────────┼─────┼────────┤│2│辛○○│咩休幹謀│107年3月│咩休幹謀:妖姬阿姨,更年期到ㄌㄇ?│本院卷二第│辛○○犯公然侮辱│││││30日晚間│妖姬阿姨,更年期過了嗎?│125至126頁│罪,處拘役參拾日│││││10時02分││,他卷第30│,如易科罰金,以│││││、49分許││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丁○○│SuperVan│107年4月│躺下來甜覽趴:「他要幫誰當護花?該不會又是│本院卷二第│丁○○共同犯公然││├───┼────┤12日晚間│插姬團隊ㄇ?」│127至128頁│侮辱罪,處拘役參│││戊○○│躺下來甜│8時8分許│躺下來甜覽趴:「他加入插姬團隊~」│,他卷第25│拾日,如易科罰金││││覽趴││躺下來甜覽趴:「你們家老姬ㄟ?」│、26、28頁│,以新臺幣壹仟元││││││躺下來甜覽趴:「就想插而已~」││折算壹日。││││││SuperVan:「沒有護姬,只有想插姬」││戊○○共同犯公然││││││躺下來甜覽趴:「想插姬~」││侮辱罪,處拘役肆││││││躺下來甜覽趴:「國際服插姬團隊?」││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乙○○│恕我攔轎│107年5月│時空妖精II:「那黑暗妖姬...id是..│本院卷二第│乙○○犯公然侮辱│││││1日晚間9│.」│135頁,他│罪,處拘役參拾日│││││時21分許│恕我攔轎:「是0...」│卷第29頁│,如易科罰金,以││││││床上小旋風:「不要嘴妖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恕我攔轎:「臭黑鮑?」││壹日。│├──┼───┼────┼────┼─────────────────────┼─────┼────────┤│5│戊○○│躺下來甜│107年5月│(以下係公開頻道)│本院卷二第│戊○○犯公然侮辱││││覽趴│8日晚間8│躺下來甜覽趴:「臭鮑姬~要多久?」│136至139頁│罪,處拘役肆拾日│││││時36分許│躺下來甜覽趴:「停經姬~要多久?」、│,他卷第27│,如易科罰金,以│││││至8時56│(以下係一般頻道)│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躺下來甜覽趴:「臭姬」││壹日。││││││躺下來甜覽趴:「你停經停多久ㄌ」││││││││躺下來甜覽趴:「臭姬~」││││││││躺下來甜覽趴:「你裝死喔」││││││││躺下來甜覽趴:「太臭~裝死~??」│││││││││││└──┴───┴────┴────┴─────────────────────┴─────┴────────┘附表二:
┌──┬───┬────┬────┬────────────────────┬────┐│編號│行為人│遊戲暱稱│留言時間│留言內容│出處│├──┼───┼────┼────┼────────────────────┼────┤│1│壬○○│海產大亨│107年3月│海產大亨:「臭38算不錯了,沒有說臭**」。│本院卷二│││││27日晚間││第123頁│││││11時54分││,他卷第│││││許││7頁│├──┼───┼────┼────┼────────────────────┼────┤│2│乙○○│恕我攔轎│107年3月│躺下來甜覽趴:「丫災」│本院卷二│││││30日晚間│恕我攔轎:「更年期嗎?」│第124頁│││││8時10分│躺下來甜覽趴:「他又不說」│。他卷第│││││許│恕我攔轎:「更年期停經乾枯臭鮑魚女、躺下│29頁││││││來甜覽趴,他在群組叫我說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