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6號
上訴人 陳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銘勝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
法官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