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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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6號

上訴人 陳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銘勝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

法官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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