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6號
上訴人 尤漾羚
訴訟代理人 施正祐
被上訴人 蘇若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