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6號

上訴人 尤漾羚

訴訟代理人 施正祐

被上訴人 蘇若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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