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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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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