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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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441號原告 朱亮岩 被告 蘇貴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救字第13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裁定於112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12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02號裁定命其於上開訴訟救助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