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8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