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慧玲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未依法繳足裁判費。查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熊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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