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宥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宥岑因認為與告訴人 沈耀宏 有債務糾紛,竟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中午,基於毀損、侵入住宅等犯意,至南投縣○○鎮○○路○段○○○巷○○號告訴人之住處,以鐵條打破該處2樓落地窗玻璃,未得告訴人同意而侵入該處住宅,再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及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影本、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2、33頁)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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