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揚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揚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揚傑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均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揚傑犯如附件所示之2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件所示之2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亦應併執行之,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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