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鄉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營偵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陳連鄉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