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鄉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營偵字第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夘戀珠 告訴被告陳連鄉駕車不慎肇事致伊受傷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嗣經檢察官更正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及告訴人自行成立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卷第122至124頁、第12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