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侵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3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
二、本院前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0000-000000A因疾病不能到庭,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惟被告已於111年7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在卷可稽,則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