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武雄因侵占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張武雄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6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武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9日、110年1月25日、110年3月10日107年7月31日109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1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1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8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3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5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4月27日、109年8月18日、110年2月3日、110年3月30日109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1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38號編號3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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