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彩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37、36224、366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彩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彩鳳明知提供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給不熟識且無合理信賴關係之人,可能被利用於遂行掩飾不法詐欺犯行,逃避執法人員查緝,竟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不法份子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嗣該人取得上開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該門號註冊申辦蝦皮購物會員「asd880617」後,再利用該會員帳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二、案經 金文聿 、 陳韋 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莊永樂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莊彩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行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他人為不法使用,使該人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其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至本案施行詐騙之正犯,雖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行為,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詐欺正犯之詳細詐欺手法有所認識,是被告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二)罪數:被告以一交付行動電話門SIM卡之幫助行為,使他人得以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告訴人金文聿、 陳韋名 及莊永樂詐取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被告係幫助他人員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雖非實際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然因其輕率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告訴人3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3人所受之損害,並參以其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詳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綜觀全卷資料,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件詐欺正犯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行為態樣1金文聿詐騙人以「asd880617」蝦皮會員帳號,於109年12月30日向蝦皮賣家 楊振英 下單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遊戲手把,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提供之虛擬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後,再以臉書暱稱「FenMini」於FBMarketplace佯裝出售Switch遊戲片,致金文聿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30日18時13分許,依指示匯款1,000元至上開蝦皮平台提供之虛擬帳戶後,該詐騙人再向蝦皮購物平台取消前開與賣家楊振英之交易,使不知情之蝦皮購物平台將金文聿所匯款項退回該詐騙人所申設「asd880617」會員帳號之蝦皮錢包,而詐得該款項。2陳韋名詐騙人以「asd880617」蝦皮會員帳號,於109年12月30日22時16分許前某時,向蝦皮商城下單,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提供之虛擬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後,再以臉書暱稱「FenMini」於FBMarketplace佯裝出售Switch遊戲片,致陳韋名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30日22時16分許,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上開蝦皮平台提供之虛擬帳戶,該詐騙人再向蝦皮購物平台取消前開在蝦皮商城之交易,使不知情之蝦皮購物平台將陳韋名所匯款項退回該詐騙人所申設「asd880617」會員帳號之蝦皮錢包,而詐得該款項。3莊永樂詐騙人以「asd880617」蝦皮會員帳號,於109年12月29日21時43分許前某時,向蝦皮賣家 張博勝 下單購物,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提供之虛擬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後,再以臉書暱稱「 周謙 」私訊莊永樂,佯稱可出售莊永樂於網路發文徵求購買之鞋款,致莊永樂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21時43分許,依指示匯款6,300元至上開蝦皮平台提供之虛擬帳戶,該詐騙人再向蝦皮購物平台取消前開與賣家張博勝之交易,使不知情之蝦皮購物平台將莊永樂所匯款項退回該詐騙人所申設「asd880617」會員帳號之蝦皮錢包,而詐得該款項。附表二:
(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0037號卷(下稱偵字卷)編號證據卷證所在頁數1證人即告訴人金文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卷7至8頁2證人楊振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卷第55至58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863號函偵字卷第19頁4新加坡商蝦皮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08012S號函及函附資料偵字卷第21至25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卷第27頁6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表偵字卷第29頁7金文聿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字卷第31頁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卷第35頁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第37頁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卷第39頁(二)附表一編號2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6224號卷(下稱偵字卷)1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卷第7至8頁2通聯調閱查證單偵字卷第21頁3網路匯款明細表偵字卷第23頁4陳韋名與「MiniFen」對話紀錄偵字卷第24至30頁5新加坡商蝦皮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17003S號函偵字卷第33頁6110年4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23038S號函及函附資料偵字卷第35至39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卷第43至44頁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第45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卷第47頁10警員 石金澤 111年1月5日、111年1月17日職務報告偵字卷第175至181頁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1年1月2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22660號函及函附資料偵字卷第327至482頁(三)附表一編號3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6628號卷(下稱偵字卷)1證人即告訴人莊永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卷第13至15頁2證人張博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卷第19至21頁3證人 蔡景同 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字卷第173至175頁4證人 張菊 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字卷第173至175頁5通聯調閱查證單偵字卷第33頁6蝦皮購物買家「asd880617」購物紀錄偵字卷35至37頁7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刑案黏貼照片偵字卷第39至45頁8台灣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1548號函偵字卷第53頁9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13006S號函偵字卷第55頁10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13006S號函偵字卷第55頁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卷第57頁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卷第61至63頁1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卷第65頁1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卷第67頁1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1年4月1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13036088號函及函附資料偵字卷第113至119頁1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24033S號函及函附資料偵字卷第125至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