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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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蘇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柯可任林清福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清福之繼承人林柯可任等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惟查,其繼承人 林美惠 及其再轉繼承人 沈冠諄薛治光 業分別於民國87年3月23日、99年6月14日及101年11月22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林美惠、沈冠諄及薛治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渠等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除聲請狀已記載之相對人外,如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通知全部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收件回執影本(可看出簽收狀況之投遞記要面),如郵件係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須可看出退回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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