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昌義務辯護人許有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就被告所爭執之同意搜索部分是否具備自願性一節,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薛博仁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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