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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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綿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秋蓮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呂佩珊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