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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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伊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11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嗣合議庭撤銷上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片共叁佰叁拾貳片、空白光碟片壹佰陸拾陸片、一對三燒錄主機叁台、一對五燒錄主機貳台、盜版光碟目錄壹本及紙袋柒拾只,均沒收。
事實
一、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106部(不含附表編號40、93、10
8)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 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 福斯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 拉蒙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三星公司、新線公司及 派拉蒙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前揭擁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意圖散布而持有,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單一犯意,接續自民國101年間某日起,自網路、雲林縣西螺夜市、斗六夜市及彰化縣溪湖夜市等地陸續購入,或自不詳之人取得而持有如附表所示封面印有劇照及貼有著作名稱標籤之光碟片後,即自102年1月起,為供散布,在其位在雲林縣西螺鎮○○里0000000號之住處內,利用其所有扣案一對三燒錄主機3台、一對五燒錄主機2台,以附表封面印有劇照、貼有著作名稱標籤之光碟片或不詳來源之光碟為母片,重製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光碟(附表編號1、2、4至6、8、10至11、13、15至17、19、21至23、25至32、34至36、39、41至44、46、48至56、58、61至70、72至85、87至92、94至
95、97至99、101至103、105至107、109),並於重製完成之光碟片上以簽字筆標註名稱而持有之,後乃利用假日期間,在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雲林縣北港鎮媽祖廟各公開場所,擬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代價,兜售與不特定之人。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於103年3月21日下午5時許,持本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嘉義縣番路鄉○○村0號旁之停車場內及戊○○之上址住處進行搜索,並扣得盜版光碟目錄1本、盜版影音光碟3985片、空白光碟166片、1對3型燒錄主機3台及1對5燒錄主機2台、紙袋70只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三星公司、新線公司及派拉蒙公司委由財團法人臺灣著作保護基金會丁○○、甲○○及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資料(包括文書證據及物證)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及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至18頁、本院卷第18頁反面),核與附表所示著作之證明文件、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103年6月8日鑑識報告及公訴人庭提之光碟勘驗內容相符(見他卷第72至178頁、警卷第10至13頁、本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第56至72頁),並有附表所示光碟片共332片(除編號
40、93、108)、空白光碟片166片、一對三燒錄主機3台、一對五燒錄主機2台、盜版光碟目錄1本、紙袋70只等扣案可證,並有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58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目錄表各2份可憑(見警卷第14至22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是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無訛。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2.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4條定有明文。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Agreement)所包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及 伯恩 公約第3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則本案如附表所示美國人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附表編號1至
2、4至6、8、10至11、13、15至17、19、21至23、25至
32、34至36、39、41至44、46、48至56、58、61至70、72至
85、87至92、94至95、97至99、101至103、105至107、
109)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除附表編號40、93、108外)。其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參照)。起訴書就附表編號3、
7、9、12、14、18、20、24、33、37至38、45、47、57、59至60、71、86、96、100、104部分,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光碟片上封面印有劇照及貼標籤註明名稱的光碟片,均是買來或朋友送的,光碟片上有簽字筆註明片名的光碟才是其燒錄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而上開起訴書所載之光碟並未有簽字筆之標註,故被告並未就上開光碟為重製之行為,此部分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光碟涉犯著作權法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尚有未洽,附此說明。
㈢所謂接續犯者,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故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被告自101年間某日起至103年
3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主觀上基於單一決意,持續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及意圖銷售而持有之行為,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及延續實行之特徵,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評價為接續犯而以一罪處斷。
㈣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以,被告前揭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行為(附表編號1至
2、4至6、8、10至11、13、15至17、19、21至23、25至
32、34至36、39、41至44、46、48至56、58、61至70、72至
85、87至92、94至95、97至99、101至103、105至107、
109),同時侵害數個告訴人之各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55條前段規定,以一罪論。
㈤爰審酌被告非法重製光碟之數量高達300餘片,時間長達1
年餘,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非微,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惟告訴代理人表示被告之侵權行為嚴重,請本院依法量處,無與被告和解之意願(見本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第44頁),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家中尚有父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期勿再犯。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被告就上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考量被告資力及犯罪情節,依同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示儆懲。
㈦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除編號40、93、108外),均為
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用或因犯該罪所得之物(自行重製部分),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扣案空白光碟片166片,被告自承係其所有預備供燒錄盜版光碟所用之物,扣案一對三燒錄主機3台、一對五燒錄主機2台、盜版光碟目錄1本、紙袋70只,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供燒錄盜版光碟及意圖販售盜版光碟所用之物(見本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卷第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其他3,000餘片光碟,與本案無關,被告表示不欲領回而交由檢察官處理即可,附此說明。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陸續購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片後,自102年
1月起,在其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里0000000號住處,利用扣案之燒錄器重製光碟數片,完成後,被告利用假日期間在各公開場所以每片50元之代價,兜售與不特定之人等語。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經查,附表編號40之 阿凡 達影片,經檢察官及本院勘驗扣案光碟,並無阿凡達電影之扣案光碟存在,雖有「阿凡達A」之光碟存在,然該片內容並非阿凡達電影;而附表編號93之女巫獵人及編號108之鋼鐵人2,扣案光碟內雖有光碟上記載上開片名之光碟,惟均無法讀取,故上開部分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嫌。另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基於散布之犯意,於各公開場所兜售重製光碟乙節,僅有被告自白其有於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及雲林縣北港鎮媽祖廟兜售重製光碟,然被告售出之重製光碟是否即為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並無其他證據足供佐證,所出售之數量及對象亦均無證據認定,故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上開部分與前開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片名│著作財產│封面有│封面有│封面以│總數│備註││││權人│劇照印│貼片名│簽字筆│(片)││││││刷│標籤│標註片│││││││││名│││├──┼─────┼────┼───┼───┼───┼───┼────┤│1│大夢想家│迪士尼│1│0│14│15││├──┼─────┼────┼───┼───┼───┼───┼────┤│2│天外奇蹟│迪士尼│0│0│1│1││├──┼─────┼────┼───┼───┼───┼───┼────┤│3│瓦力│迪士尼│1│0│0│1││├──┼─────┼────┼───┼───┼───┼───┼────┤│4│冰雪奇緣│迪士尼│1│0│10│11││├──┼─────┼────┼───┼───┼───┼───┼────┤│5│汽車總動員│迪士尼│0│0│2│2││││2:世界大│││││││││賽(汽車世│││││││││界大賽2)│││││││├──┼─────┼────┼───┼───┼───┼───┼────┤│6│怪獸大學│迪士尼│1│0│6│7││├──┼─────┼────┼───┼───┼───┼───┼────┤│7│玩具總動員│迪士尼│0│1│0│1││││3│││││││├──┼─────┼────┼───┼───┼───┼───┼────┤│8│勇敢傳說│迪士尼│0│0│2│2││├──┼─────┼────┼───┼───┼───┼───┼────┤│9│料理鼠王│迪士尼│1│0│0│1││├──┼─────┼────┼───┼───┼───┼───┼────┤│10│創:光速戰│迪士尼│0│0│1│1││││記│││││││├──┼─────┼────┼───┼───┼───┼───┼────┤│11│無敵破壞王│迪士尼│0│0│1│1││├──┼─────┼────┼───┼───┼───┼───┼────┤│12│ 奧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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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西傑克森 │福斯│1│0│0│1││││2:妖魔之│││││││││海│││││││├──┼─────┼────┼───┼───┼───┼───┼────┤│39│芭樂特│福斯│0│0│4│4││├──┼─────┼────┼───┼───┼───┼───┼────┤│40│阿凡達│福斯│0│1│0│1│此非阿凡│││││││││達而係阿│││││││││凡達A。│├──┼─────┼────┼───┼───┼───┼───┼────┤│41│格列佛遊記│福斯│0│0│1│1││├──┼─────┼────┼───┼───┼───┼───┼────┤│42│特務愛很大│福斯│0│0│1│1││├──┼─────┼────┼───┼───┼───┼───┼────┤│43│逆轉王牌│福斯│0│0│4│4││├──┼─────┼────┼───┼───┼───┼───┼────┤│44│終極警探5│福斯│0│0│2│2││││:跨國救援│││││││├──┼─────┼────┼───┼───┼───┼───┼────┤│45│麻辣 嬌鋒 │福斯│1│0│0│1││├──┼─────┼────┼───┼───┼───┼───┼────┤│46│渦輪方程式│福斯│1│0│14│15││├──┼─────┼────┼───┼───┼───┼───┼────┤│47│鼠來寶2│福斯│0│2│0│2││├──┼─────┼────┼───┼───┼───┼───┼────┤│48│鼠來寶3│福斯│0│0│3│3││├──┼─────┼────┼───┼───┼───┼───┼────┤│49│鐘點戰│福斯│0│0│3│3││├──┼─────┼────┼───┼───┼───┼───┼────┤│50│鐵達尼號完│福斯派拉│0│0│1│1││││整版│蒙││││││├──┼─────┼────┼───┼───┼───┼───┼────┤│51│凸搥特派員│環球│0│0│3│3││││2│││││││├──┼─────┼────┼───┼───┼───┼───┼────┤│52│我們撞到外│環球│0│1│1│2││││星人│││││││├──┼─────┼────┼───┼───┼───┼───┼────┤│53│決戰終點線│環球│1│0│9│10││├──┼─────┼────┼───┼───┼───┼───┼────┤│54│玩命6│環球│0│0│7│7││├──┼─────┼────┼───┼───┼───┼───┼────┤│55│金剛│環球│0│0│1│1││├──┼─────┼────┼───┼───┼───┼───┼────┤│56│紅翼行動│環球│1│0│14│15││├──┼─────┼────┼───┼───┼───┼───┼────┤│57│降魔戰警│環球│0│1│0│1││├──┼─────┼────┼───┼───┼───┼───┼────┤│58│神鬼認證4│環球│0│0│1│1││├──┼─────┼────┼───┼───┼───┼───┼────┤│59│神偷奶爸│環球│0│2│0│2││├──┼─────┼────┼───┼───┼───┼───┼────┤│60│神偷奶爸2│環球│1│0│0│1││├──┼─────┼────┼───┼───┼───┼───┼────┤│61│國定殺戮日│環球│1│0│5│6││├──┼─────┼────┼───┼───┼───┼───┼────┤│62│超世紀戰警│環球│1│0│3│4││├──┼─────┼────┼───┼───┼───┼───┼────┤│63│超級戰艦│環球│0│0│2│2││├──┼─────┼────┼───┼───┼───┼───┼────┤│64│禁運品│環球│0│1│1│2││├──┼─────┼────┼───┼───┼───┼───┼────┤│65│ 熊麻吉 │環球│0│0│1│1││├──┼─────┼────┼───┼───┼───┼───┼────┤│66│雙鼠記│環球│0│0│1│1││├──┼─────┼────┼───┼───┼───┼───┼────┤│67│007空降危│哥倫比亞│0│0│1│1││││機│││││││├──┼─────┼────┼───┼───┼───┼───┼────┤│68│MIB星際戰│哥倫比亞│0│0│1│1││││警1│││││││├──┼─────┼────┼───┼───┼───┼───┼────┤│69│MIB星際戰│哥倫比亞│0│0│1│1││││警2│││││││├──┼─────┼────┼───┼───┼───┼───┼────┤│70│MIB星際戰│哥倫比亞│0│0│1│1││││警3│││││││├──┼─────┼────┼───┼───┼───┼───┼────┤│71│世界異戰│哥倫比亞│0│1│0│1││├──┼─────┼────┼───┼───┼───┼───┼────┤│72│地球過後│哥倫比亞│1│0│6│7││├──┼─────┼────┼───┼───┼───┼───┼────┤│73│尖叫旅社│哥倫比亞│0│0│1│1││├──┼─────┼────┼───┼───┼───┼───┼────┤│74│亞當等大人│哥倫比亞│1│0│2│3││├──┼─────┼────┼───┼───┼───┼───┼────┤│75│怒海劫│哥倫比亞│1│0│42│43││├──┼─────┼────┼───┼───┼───┼───┼────┤│76│食破天驚│哥倫比亞│0│0│1│1││├──┼─────┼────┼───┼───┼───┼───┼────┤│77│食破天驚2│哥倫比亞│1│0│7│8││├──┼─────┼────┼───┼───┼───┼───┼────┤│78│惡靈戰警2│哥倫比亞│0│0│1│1││├──┼─────┼────┼───┼───┼───┼───┼────┤│79│蜘蛛人:驚│哥倫比亞│0│0│1│1││││奇再現│││││││├──┼─────┼────┼───┼───┼───┼───┼────┤│80│瞞天大佈局│哥倫比亞│1│0│4│5││├──┼─────┼────┼───┼───┼───┼───┼────┤│81│藍色小精靈│哥倫比亞│0│0│2│2││├──┼─────┼────┼───┼───┼───┼───┼────┤│82│藍色小精靈│哥倫比亞│1│0│4│5││││2│││││││├──┼─────┼────┼───┼───┼───┼───┼────┤│83│魔球│哥倫比亞│0│0│1│1││├──┼─────┼────┼───┼───┼───┼───┼────┤│84│極樂世界│三星│1│0│13│14││├──┼─────┼────┼───┼───┼───┼───┼────┤│85│打獵季節│新力│0│0│2│2││├──┼─────┼────┼───┼───┼───┼───┼────┤│86│全家就是米│新線│1│0│0│1││││家│││││││├──┼─────┼────┼───┼───┼───┼───┼────┤│87│地心冒險2│新線│0│0│1│1││├──┼─────┼────┼───┼───┼───┼───┼────┤│88│老闆不是人│新線│0│0│1│1││├──┼─────┼────┼───┼───┼───┼───┼────┤│89│哈比人│新線│0│0│2│2││├──┼─────┼────┼───┼───┼───┼───┼────┤│90│魔戒三部曲│新線│0│0│1│1││││:王者再臨│││││││├──┼─────┼────┼───┼───┼───┼───┼────┤│91│ 丁丁 歷險記│派拉蒙│0│0│1│1││││:獨角獸號│││││││││之秘│││││││├──┼─────┼────┼───┼───┼───┼───┼────┤│92│大獨裁者落│派拉蒙│0│0│1│1││││難日│││││││├──┼─────┼────┼───┼───┼───┼───┼────┤│93│女巫獵人│派拉蒙│0│1│0│1│無法讀取│├──┼─────┼────┼───┼───┼───┼───┼────┤│94│不可能的任│派拉蒙│0│0│1│1││││務4:鬼影│││││││││行動│││││││├──┼─────┼────┼───┼───┼───┼───┼────┤│95│ 史瑞克 4:│派拉蒙│0│0│1│1││││快樂4神仙│││││││├──┼─────┼────┼───┼───┼───┼───┼────┤│96│末日之戰│派拉蒙│1│0│0│1││├──┼─────┼────┼───┼───┼───┼───┼────┤│97│ 雨果 的冒險│派拉蒙│0│0│1│1││├──┼─────┼────┼───┼───┼───┼───┼────┤│98│星際爭霸戰│派拉蒙│0│1│3│4││││2│││││││├──┼─────┼────┼───┼───┼───┼───┼────┤│99│捍衛聯盟│派拉蒙│0│0│1│1││├──┼─────┼────┼───┼───┼───┼───┼────┤│100│特種部隊:│派拉蒙│1│0│0│1││││全面反擊│││││││├──┼─────┼────┼───┼───┼───┼───┼────┤│101│神隱任務│派拉蒙│0│0│1│1││├──┼─────┼────┼───┼───┼───┼───┼────┤│102│馬達加斯加│派拉蒙│0│0│2│2││││3:歐洲大│││││││││圍捕│││││││├──┼─────┼────┼───┼───┼───┼───┼────┤│103│復仇者聯盟│派拉蒙│0│1│3│4││├──┼─────┼────┼───┼───┼───┼───┼────┤│104│超級8│派拉蒙│0│1│0│1││├──┼─────┼────┼───┼───┼───┼───┼────┤│105│雷神索爾│派拉蒙│0│0│1│1││├──┼─────┼────┼───┼───┼───┼───┼────┤│106│馴龍高手│派拉蒙│0│1│3│4││├──┼─────┼────┼───┼───┼───┼───┼────┤│107│鞋貓劍客│派拉蒙│0│0│1│1││├──┼─────┼────┼───┼───┼───┼───┼────┤│108│鋼鐵人2│派拉蒙│0│0│1│1│無法讀取│├──┼─────┼────┼───┼───┼───┼───┼────┤│109│變形金剛3│派拉蒙│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