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麗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35017元整。
1.其中283677元整,自民國105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51340元整,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501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283677││月18日起││3│││元│││││├──┼───┼─────┼──────┼──────┼───────┤│002│新臺幣│林麗玲│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51340││2月28日起││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283677││1月18日起││1,000元計算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林麗玲│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51340││2月28日起││1,000元計算之│││元││││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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