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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