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3,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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