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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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77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2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捌萬捌仟
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