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