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楓君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