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3號案卷審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
3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追加,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裁定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於103年4月28日裁定,並於103年5月19日確定,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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