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健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0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健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行
「之傾向,」補充更正為「之傾向,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健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6年1月23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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