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邱惠珍
被   告  蔡和太
       郭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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