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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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姜彥丞姜其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捌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其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26,8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現金卡歸戶基
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及放款帳戶帳卡明細查詢
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其因在監執行,現無法清
償,然此抗辯並無礙於原告請求權之行使。從而,原告本於現金
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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