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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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3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