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丁冠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