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嘉慶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297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35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8至10行「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輔導12『次』,每次2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應於107年6月30日『上午10時』,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應更正為「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輔導12『週』…於107年6月30日『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審易卷第4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前因違反保護令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1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9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5年3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保護令之內容,未遵照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致無法在保護令規定期限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足見其並無意願透過上開處遇計畫協助其改善家庭暴力之問題,有違法院諭知此內容之美意,所為應受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完成部分處遇計畫(2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兼衡被告自述教育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現另案在監執行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297號被告乙○○男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 傅嘉鎮 之兄,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傅嘉鎮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67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傅嘉鎮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為騷擾行為,並應遠離傅嘉鎮之住處(高雄市○○區○○○路○○巷○○○○號)至少50公尺,且應於
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知教輔導12次,每次2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應於107年6月30日上午10時,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認知輔導處遇計畫之安排,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僅出席2次處遇課程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前述保護令之規定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前述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之供述│有參加過處遇課程之事實。│││。││├──┼───────────┼────────────┤│2│1.高雄少家法院107年│1.高雄少家法院確有核發│││度家護字第679號民│保護令命被告參加處遇課│││事通常保護令。2.高│程之事實。2.被告知悉│││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上開保護令之事實。│││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3│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確有│││107年6月8日高市│通知被告接受處遇計畫│││衛社字第00000000000│課程之事實。2、被告│││號函。2.高雄市政府│僅參加2次課程,未依│││衛生局108年1月│期完成處遇計畫之事實│││18日高市衛社字第│。3、被告係於107年│││00000000000號函。3.│11月27日始入監執行│││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而其最後一次處遇課│││未完成處遇查核表。4.│程為107年8月31│││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日,足見被告並無不能│││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參加處遇課程情事。│││。5.個案匯總報告。││││6.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