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博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博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博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㈠105年度易字第13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105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106年度審易字第3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受刑人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5月16日及㈢所示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7月1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10月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明潔(本件得於5日內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