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驥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驥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柏驥前因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107年度簡字第4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㈠至㈤案件,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年8月2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