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一九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利中
右原告與被告佑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佑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金額部分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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