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九月確定,接續執行,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二
十二日,甫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應予補充外
,另補充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九月確定,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九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
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訊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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