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之資遣費、雜支,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至新竹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並達成協議,資方依調解紀錄應於97年1月10日起分6期給付勞方應得之資遣費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資方迄未給付勞方上開費用,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97年1月10日起,分6期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詎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96年11月6日府勞資字第0960156569號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支票影本為證,自堪信其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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