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陳意玲
訴訟代理人 李坤龍
被 告 康培絹
訴訟代理人 康培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啓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陳意玲
訴訟代理人 李坤龍
被 告 康培絹
訴訟代理人 康培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