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請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16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