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告紘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男 被告 李木森
李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紘杰有限公司(下稱紘杰公司)邀同被告李木森、李伊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約定被告紘杰公司得自103年2月21日起至104年2月21日止依約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840,000元為限,被告紘杰公司即於期間內一次動用840,000元,貸款期限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5年2月24日止(即如附表㈠所示之借款),嗣又於104年2月4日與原告簽訂另份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約定被告紘杰公司得自104年1月29日起至105年1月29日止依約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為限,被告紘杰公司即於期間內一次動用1,600,000元,貸款期限自104年2月5日起至107年2月5日止(即如附表㈡所示之借款),利息則自借款日起,分別依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3.625%(目前為年利率5%)、2.625%(目前為年利率4%)計付,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所加幅度機動計息;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均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紘杰公司自104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款,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紘杰公司上開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紘杰公司自應一次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李木森、李伊杰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上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所示款項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共2份、存放款利率查詢、授信約定書共6紙等件為證(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卷第4至12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經核定為15,951元(裁判費15,751元、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15,95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新臺幣)││(週年利率)│││├──┼──────┼───────┼──────┼───────┼───────────┤│⒈│177,395元│自104年9月24日│5%│自104年10月2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⒉│1,303,714元│自104年9月5日│4%│自104年10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1,481,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