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上訴人臺灣 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淳伍上訴人即被告朱家賢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訴人即被告 李子杰 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
陳俊翔 律師 呂紹宏 律師被告 黃勝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14、6799、6805、7179、7491、7543號)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850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1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淳伍於民國108年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稱「陳 冠宇 」、微信暱稱「 黎明 」(下稱「黎明」)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招攬 林智皓 (業經原審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劉玠廷 (業經原審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朱家賢參與該詐欺集團,朱家賢再招攬李子杰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至現場向被害人行騙及取款之工作(俗稱「車手」),並應允其等每次成功提款詐騙款項後,可取得報酬,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頭戴帽、粗框眼鏡成年男子(下稱A男)乃與林智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趙俊 權之金錢。
㈡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劉玠廷、李子
杰(李子杰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未經起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2所示曾 李騰嬌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 曾李騰嬌 郵局帳戶)提款卡,陳淳伍再分別推由劉玠廷、李子杰持曾李騰嬌郵局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提領帳戶內款項。
㈢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與朱家賢、李子
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3所示 葉青翠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分別稱葉青翠郵局帳戶、葉青翠合庫帳戶)提款卡,陳淳伍再推由朱家賢持葉青翠郵局帳戶、合庫帳戶提款卡各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提領帳戶內款項,李子杰則負責把風。嗣經警方據報後,調閱監視器及ATM提領款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 趙俊權 、曾李騰嬌、葉青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朱家賢對於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陳淳伍對於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然否認有為附表一編號1、3之犯罪事實,並辯稱:我只有收到兩筆錢,一筆是15萬元,一筆是10萬8千元,被害人趙俊權、葉青翠被騙部分,跟我無關 云云 ;被告李子杰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由朱家賢騎乘機車搭載一同前往,並由朱家賢領款之情,然否認有何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我不知道他們假冒公務員,也不知道集團有其他份子云云。辯護人為被告李子杰辯稱:被告李子杰承認普通詐欺,但其對於共犯是否達三人,且是否有假冒公務員沒有認知等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分別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因而分別陷於錯誤,告訴人趙俊權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其後並經詐欺集團車手即A男及林智皓領出,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由劉玠廷、李子杰、朱家賢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間提領等情,經林智皓、劉玠廷、被告朱家賢坦認不諱,亦據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87至99頁、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57至71頁),另有曾李騰嬌郵局存摺照片、葉青翠郵局帳戶、合庫存摺照片、劉玠廷向告訴人曾李騰嬌拿取提款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朱家賢向告訴人葉青翠拿取提款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朱家賢至超商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林智皓提領彰化銀行帳戶款項明細、錄影畫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6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68578號函附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0日儲字第1080136546號函附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08年6月18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4091號函附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大分行108年6月20日合金臺大字第1080001821號函附告訴人葉青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05、109、111、121至123頁、108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95、99、101、103、109、111頁、108年度偵字第7179號偵查卷第50、58至60頁、原審卷第277至279、341至352、367、36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陳淳伍認識「黎明」、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且
被告陳淳伍之微信帳號暱稱為「 大武 書記官」之情,為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所坦認,且與林智皓、劉玠廷供述相符,並有附表三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至153、171至185頁、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27至151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有關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淳伍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11至112頁),並有證人劉玠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
11、32、247至251頁),且有證人即被告李子杰於偵查中供述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53頁),復有被告陳淳伍與劉玠廷於如附表三之3、4所示臉書訊息對話記錄及微信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陳淳伍與「黎明」間於附表三之5所示微信對話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55至364頁、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33頁、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0、141頁),另有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人曾李騰嬌郵局帳號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55、157頁),此外,有附表二編號3
所示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張及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扣案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17至119頁、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85至89頁),被告陳淳伍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
㈣至被告陳淳伍、李子杰雖為上開辯解,惟查:
⒈有關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林智皓於警詢中證稱:陳淳伍是車手頭,負責聯
繫車手,我與陳淳伍是高中同學,因我父親開刀,我向陳淳伍借款15萬元,陳淳伍介紹我這個工作,說很快可以湊到15萬元,我於108年3月17日開始測卡及提款,提款卡都是詐欺集團上游即陳淳伍面交給我,讓我隨機找地方領錢,陳淳伍會在附近等我提款完畢後,將款項及卡片交給他,陳淳伍微信暱稱叫做「大武」、「大武書記官」,是陳淳伍找我從事詐欺車手提領款項,又於108年3月17日21時39分許提領前3分鐘,陳淳伍在提領超商對面的公園當面交給我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給我,我領完錢立即至超商對面公園,將所提領的錢及提款卡給陳淳伍,我的部分都是陳淳伍指揮我去做的,另我於108年3月17日21時8分、11分、14分、18分、19分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內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0,005元、9,005元,每領完一次即將提款卡及金錢交給陳淳伍,陳淳伍於領下筆前,才又將提款卡交給我,提領完我就將金錢跟卡片交給陳淳伍,我在詐欺集團擔任測示提款卡有無警示跟提領車手,我沒見過其他人,因為陳淳伍會將我跟其他人隔開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46至49、71、73、81、82頁、108年度偵字第7179號偵查卷第35、37、42頁);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是陳淳伍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40頁);其於本院審理中先證陳:我認識陳淳伍,我在整個集團的角色是領錢,陳淳伍跟「金錢鼠」 陳崇安 會通知我去領錢,又領錢過程就如同我在警詢中所述,因陳淳伍介紹,所以於108年3月17日從晚上9點直到10點半,幫陳淳伍領錢,前後約5次,當時我表示錢都交給陳淳伍,因當時我還不知道「金錢鼠」的全名,後來我才想到有把錢交給「金錢鼠」,另陳淳伍有用暱稱「大武」、「大武書記官」的微信叫我去領錢等情(見本院卷㈡第85至88頁),其後另證稱:於警詢中,我有講說於108年3月17日去領錢的金融卡是陳淳伍交給我的,而且領到的錢也交給陳淳伍,這也是事實,又108年3月17日在延平北路有「金錢鼠」、還有陳淳伍及我在場等情(見本院卷㈡第89至90頁),可見證人林智皓對於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何人的證詞前後顯有不一致之情形,然其於警詢至本院審理到庭作證止,相隔甚久,按一般經驗法則,人之記憶本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模糊,從而證人林智皓於警詢中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其於警詢中一開始經由警員之訊問,尚無暇思索是否藉詞掩飾被告罪行之際,明確供述係被告陳淳伍聯繫其去領款,且提領款項之金融卡為被告陳淳伍所交付,而提領之款項是交給被告陳淳伍等節,而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相隔甚久,難謂無其他考量而撇清之虞,是以證人林智皓於警詢時在前開環境因素所為之陳述,自具有極高度之可信性。又按證人恐遭報復或有其他考量而撇清或迴護被告之說詞,乃人情之常,而證人林智皓亦知悉其所為之證詞關係被告是否涉及本件加重詐欺之犯罪,其之智識程度與常人無異,豈有不知之理,何以其於警方提示監視器翻拍照片後,對於「金錢鼠」隻字未提,亦與常情有違,堪認被告陳淳伍於108年3月17日以微信通知林智皓並交付提款卡給林智皓,林智皓領款後,將提領款項交給被告陳淳伍之事實。是被告陳淳伍辯稱:此部分與其無關,沒有到場云云,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⑵另佐以被告陳淳伍與林智皓如附表三之1、三之2所示之微
信對話紀錄內容(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71至185頁),均係討論報酬、提領地點選擇等車手相關事項,堪認林智皓受被告陳淳伍之指示提領其等所屬詐欺集團詐欺所得無訛,益徵被告陳淳伍所辯,不可採信。
⑶況被告陳淳伍於警詢中供稱:我知道第一銀行帳戶於108年3
月17日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遭人提領1萬1,000元,是被告林智皓去領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係因為林智皓有還給我3千元,我才會這樣回答警方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10至111頁),倘若被告陳淳伍僅單純接受林智皓的還款,為何會知道林智皓以何帳戶且領取多少款項之情。又互核證人林智皓證稱:陳淳伍有在場乙節,已於前述。 況參 以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及綁馬尾之男子於當日下午有在一起之事實,此有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佐(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87、189頁),益徵被告陳淳伍辯稱:沒有與林智皓碰面云云,不足為採。
⒉有關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朱家賢於警詢中供稱:我認識暱稱「 小武 」、「
大武書記官」的陳淳伍,我的暱稱是「小朱」,於108年4月10日晚上,我上頭綽號「大武」說有一筆領錢的問我要不要賺,我同意後,「大武」就給我地址,我騎著李子杰的機車載李子杰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等葉青翠下來後,李子杰先過去看狀況,見沒有什麼問題,我走過去跟葉青翠說「我上頭要跟你講電話」,然後我就把我的手機拿給葉青翠講電話後,葉青翠拿2張金融卡給我,之後我跟李子杰步行離開到旁邊巷子聯絡「大武」問下一步要怎麼做,「大武」告訴我密碼並叫我快去領,我隨機選擇便利商店及銀行ATM領錢,領到這張卡被吃掉,「大武」就叫我先回三重,快到三重大智公園時,「大武」打給我,給我郵局金融卡的密碼並叫我去查郵局的餘額有多少,我到三重區統一超商的ATM查詢並表示有5,000多元後,「大武」叫我把錢都領出來,領完錢,我就跟李子杰共乘機車前往三重大智公園與「大武」見面並把所有領出的錢交給「大武」,然後就跟李子杰一起回去住處,又我將提領的錢給「大武」後,「大武」表示他會對我們做分配,所以還沒有拿到報酬,陳淳伍手機內微信暱稱「大武書記官」與「小朱」對話紀錄提及「我現在在想要怎麼分這個薪水,因為有被扣那個錢,所以我等一下會算薪水,然後算好後我會拿過去給你」,因為我有遲到及睡過頭,所以會被扣薪水2%給上面、「 小伍 」跟 凱哥 等3人均分,這是上面的人的意思,我不知道「黎明」為何人,只有透過微信聯繫,另我有介紹李子杰幫陳淳伍工作,工作內容就是提領車手,是陳淳伍於108年3月底找我洽談從事詐欺車手取款、介紹提領車手工作,於108年4月開始工作,我都是聽陳淳伍指示隨機提領,此外,於108年4月11日我與陳淳伍行動電話微信顯示的對話記錄是陳淳伍要求我去領錢並錄影,因為他擔心我會捲款離開,且要求將對話記錄刪除,避免留下證據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2至第26、36至39頁),其於108年5月1日之偵查中供證稱:於108年4月10日晚上陳淳伍打電話給我,我依陳淳伍指示,騎乘李子杰所有之機車搭載李子杰,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我出面跟葉青翠碰面,李子杰在旁邊把風,我見到葉青翠後,跟她說上頭有人要妳聽電話,我拿我的手機讓陳淳伍與葉青翠聯繫後,葉青翠直接將提款卡給我,1張為郵局提款卡,1張我不清楚,我得手後,與李子杰騎車離開,我向陳淳伍回報,陳淳伍告訴我密碼,並叫我趕快提領,我騎機車載著李子杰,我隨機找便利商店及銀行ATM提領,領到這張提款卡被ATM吃掉,我打給陳淳伍表示這個狀況,並說要撤退了,陳淳伍叫我先回三重,到三重大智公園,陳淳伍又打來告訴我郵局提款卡密碼,叫我先去查郵局提款卡餘額,我查詢後告訴陳淳伍,陳淳伍叫我把錢全部領出來,領完錢後,我跟李子杰騎車去大智公園與陳淳伍碰面,2張提款卡都有領,一共領了8萬5,000元,全部交付給陳淳伍,過程中都是李子杰幫我把風,我的錢是交給陳淳伍,我不知道可以拿多少報酬,陳淳伍告訴我會算薪水給我,陳淳伍手機內微信暱稱大武書記官與「小朱」對話紀錄提及「你等一下就去ATM那邊,你就插進去,從頭到尾錄影給我看」、「把全部對話刪掉」,是陳淳伍要求我去領錢並錄影,因為他擔心我領錢後會捲款離開,陳淳伍說要幫他領款,都要拍身分證給他,「黎明」是陳淳伍的上手,負責帳房管錢,詐欺集團車手我只認識陳淳伍、李子杰,陳淳伍於108年3月底要讓我擔任領錢車手,於108年4月起開始領錢,每次領錢都有李子杰幫我把風,迄今我總共領了3次錢給陳淳伍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31至
241、311、313頁),其於108年5月10日偵查中供證稱:我本來就認識陳淳伍,後來我與陳淳伍聯絡,碰見就聊車手的事,我就應允於108年4月10日起替陳淳伍當車手領錢,但108年4月10日那次領出來的錢是交給「黎明」,108年4月11日領出來的錢是交給陳淳伍,又每次領錢,都是李子杰把風,至於為何領片款的報酬要分給黃勝楷那是陳淳伍告訴我,我自己也不知道,應該是陳淳伍認為我是黃勝楷的弟弟,所以我做車手的錢,會幫黃勝楷還債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13、315頁),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李子杰知道我們是負責提領詐騙集團被害人款項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0頁),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去領錢的提款卡兩張是我自己跟被害人葉青翠拿的,是微信裡面「黎明」叫我去拿的,「黎明」會知道我會去替他拿是「陳淳伍」介紹的,因為我跟陳淳伍提到我缺錢,有沒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陳淳伍就介紹我做這個,陳淳伍就把「黎明」的微信給我叫我加,我跟「黎明」沒見過面,又我拿到提款卡後,有去領款,領完錢後,「黎明」叫我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我有跟「黎明」回報,這次沒有拿到報酬,另我是經由陳淳伍才加入這個詐騙集團,於108年4月10日去詐騙葉青翠時,我沒有拿到工作機,是用自己的手機,我到沃克旅館前有把手機交給葉青翠,當時是「黎明」在跟葉青翠通話,之後也是「黎明」告訴我提款卡的密碼,提領過程提款卡有被吃掉過,後來有趕到三重,是「黎明」叫我先回去,騎到三重時,「黎明」又打電話給我,叫我用第二張去領看看,之後在三重大智公園是跟「黎明」派來的人碰面,至於我警詢及偵查中說是陳淳伍是一時講太快,偵查中則因為檢察官說陳淳伍已經認罪,所以我才說是陳淳伍,但我有印象沒有接到電話,所以沒有出任務,被扣百分之二的事情,要扣百分之二是陳淳伍跟我講的,我在檢察官那邊講的「小伍」就是陳淳伍等詞(見本院卷㈠第477至485頁),則由證人朱家賢上開證詞可知,被告朱家賢係經由被告陳淳伍之介紹才加入詐欺集團,而被告李子杰是經由被告朱家賢介紹給被告陳淳伍認識進而加入該詐欺集團,並被告朱家賢有於上開時、地持告訴人葉青翠之提款卡提領款項,且由被告李子杰把風之事實。
⑵被告李子杰及辯護人辯稱:不知道共犯是否達三人,不構成
加重詐欺云云。由被告李子杰於警詢中供稱:我替朱家賢把風,我在朱家賢與葉青翠見面前觀察葉青翠,確定為葉青翠本人後,始通知朱家賢上前攀談,我與朱家賢大概領了3次,朱家賢有跟我講分別領了多少錢,但我忘記了,我的上頭「大武」,「大武」先跟朱家賢指導,朱家賢再跟我說怎麼做,朱家賢騎車載我,朱家賢做事,我把風,我不知道葉青翠遭提領的8萬5,000元後續怎麼處理,反正這種事一定是把錢拿給上頭,再由上頭分下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28至29頁),其於偵查中供稱:朱家賢跟我說是綽號「大武」之人叫他做的,可以賺錢,但賺多少我不知道,我於108年4月10日已可預見朱家賢可能從事車手工,又朱家賢確實有告訴我,在他領錢時,幫他注意一下,我也確實有陪朱家賢去公園交錢,但我不確定對方是否陳淳伍,另「大武」即編號3之人,他就是陳淳伍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51、353頁),再觀之被告李子杰於108年4月10日19時13分許先前往沃克旅館前確認告訴人葉青翠是否在現場後,於同日19時14分許即由被告朱家賢上前向告訴人葉青翠拿取提款卡之情,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95頁上方照片),復審以被告李子杰於警詢時,尚且主動向警員供稱:「這個是賺很快沒有錯,但被抓也很快啊」、「(警員問:這賺很快喔?這通常都…多少?都怎麼算?)很低耶,其實不高,只是算…」、「我那時候就到外面啊,然後,看啊,幫他看有沒有警察啊」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附件四、六附卷足參(見原審卷㈡第49、58頁),是被告李子杰於被告朱家賢拿取告訴人葉青翠之提款卡前先確認現場情形,再於被告朱家賢提領款項之際,為被告朱家賢注意有無警察前來而為把風,且知悉其為上開行為將獲致報酬等情,俱足認被告李子杰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而有犯意聯絡。雖證人陳淳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沒有介紹李子杰從事車手或把風的工作,警察在我住處查獲到八張提款紀錄,是李子杰交給我的,要我交給「冠宇」等詞(見本院卷㈠第426、427至428頁),惟有關被告李子杰是經由被告朱家賢介紹給被告陳淳伍認識進而加入該詐欺集團乙節,已於前述,況被告李子杰亦坦認:我上頭有「大武」陳淳伍,且報酬分配是從上面分下來之情,亦於前述,顯見被告李子杰知悉其加入詐欺集團,而現今詐欺集團均分層負責之情,是被告李子杰及辯護人就此所辯,不足為採。
⑶被告陳淳伍辯稱:告訴人葉青翠部分與其無關云云。雖由證
人朱家賢上開證詞,其就於108年4月10日提領葉青翠部分,究竟係被告陳淳伍或「黎明」通知及款項交付給何人等節,前後有不一致之情,然互核證人李子杰於偵查中之證詞,其既經由朱家賢認識陳淳伍,倘若前往三重大智公園向朱家賢取款之人為陳淳伍,李子杰既然陪同朱家賢前往,理應不會不知道對方為何人,足見朱家賢於108年4月10日領取葉青翠之款項後,交付之人並非係被告陳淳伍。惟有關陳淳伍擔任車手頭招攬朱家賢參與該詐欺集團,朱家賢再招攬李子杰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林智皓證述,已於前述,則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既係由被告陳淳伍介紹加入而同為詐欺集團成員,且被告陳淳伍為車手頭,被告陳淳伍自難空言抗辯,與其無涉。況由被告陳淳伍於警詢中供述:所傳送身分證照片朱家賢不是暱稱「玠」的男子,這是朱家賢本人用微信傳給我的,是要幫「冠宇」工作規定要傳的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22頁),復有朱家賢傳送其所有之身份證照片給陳淳伍之情,有卷附之陳淳伍手機微信對話內容附錄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6頁),另徵之「冠宇公司」與被告陳淳伍聯繫內容:「要排班了」、「至少給我兩個」、「其他組固定的沒辦法移」之情,亦有卷附之陳淳伍手機微信對話內容附錄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6頁),而證人朱家賢亦證稱:陳淳伍要求我領錢並錄影,因為擔心我會捲款,且之後要求刪除對話記錄等語,亦於前述,綜觀上開情詞,可見被告陳淳伍係擔任招攬並管理車手之俗稱「車手頭」一職,於車手提領款項時,會要求錄影進而監視掌控之情。又細繹證人朱家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次要我出任務,我睡過頭,沒有出任務,所以被扣2%給上面、「小伍」及「凱哥」均分,「小伍」就是陳淳伍,這是「黎明」跟我講的等語(見本院卷㈠482、483、485頁),則由車手未出任務,被告陳淳伍亦能抽取款項,顯見被告陳淳伍雖未參與電話詐騙之工作或者到現場收取款項,然已參與詐欺集團運作之分工,居於較不易被查獲之指揮、監督車手取款分工的上游角色,為共同正犯甚明,是被告陳淳伍就此所辯,不可採信。㈤再者,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均明確證稱係經由被告陳淳
伍加入「黎明」所屬之詐欺集團,已如前述,且有附表三之
3、三之4、三之5所示被告陳淳伍與劉玠廷、「黎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至154頁),佐以被告陳淳伍與「黎明」間之微信對話內容:陳淳伍傳送語音訊息:「對啊,我現在錄影傳過去給你看」、「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在看,我在外面看他」、「OK,我叫他不要試,我在好樂迪對面的7-11」、「就在7-11等,我在他斜對面」、「我問他一下」、「是3372這張,對啊,尾數3372你說沒有紙的那張」、「3372是沒有紙的那張」、「9的這張都還完全沒有動到,在我身上,我給他的是你說沒有紙的那張」,「黎明」則回覆語音訊息:「所以
409那張還在嗎?尾數409那張是沒有被鎖的,是不是?」、「409那張裡面有10萬8,000元,去把這領出來」、「3376那張鎖的拍個照」、「606515」、「不用試了,先把409這一張的10萬8,000元拿出來」等語,有附表三之5所示其等之微信對話譯文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0、141頁),可認被告陳淳伍與「黎明」為上開聯繫時,被告陳淳伍身上持有劉玠廷向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所交付之郵局提款卡,並同時監視被告朱家賢、李子杰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葉青翠交付之合庫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顯示鎖卡畫面,又被告陳淳伍於108年4月11日16時30分許,經警在其位在臺北市中山區錦西街租屋處扣得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張,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17至119頁),而該交易明細係於108年4月11日8時59分至9時7分以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5,000元等情,復有上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扣案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55、157頁),則被告陳淳伍掌控「黎明」所屬詐欺集團車手提領狀況明甚,從而被告陳淳伍既負責招募取款之車手,並負責排班,且於車手領取款項期間緊密聯繫且監視,其已參與詐欺集團運作之分工,立於指揮、監督車手取款分工的上層角色,是被告陳淳伍前開辯詞,實不足採。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科刑之事由:㈠被告陳淳伍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淳伍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又檢察官就被告陳淳伍等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業於起訴事實載明共犯劉玠廷、朱家賢持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提款卡於自動付款設備輸入提款密碼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認已起訴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罪嫌,僅於所犯法條欄漏載此罪名,應予補充,併此敘明。又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葉青翠固於警詢時證稱:然後要我到住家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接收傳真,我收到3張傳真,第一張以我名字申辦的華南銀行帳戶洗錢金額的明細,第二張蓋著檢察官官印的出庭傳票,第三張我忘記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59頁),然其亦證稱:對方又說要在電話中以錄音方式將接獲的3張傳真撕毀、泡水後,丟進馬桶沖掉,我依對方所述配合照做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59頁),然此部分為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於原審審理中否認知情,檢察官起訴書亦未認定此情,自無從以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認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是否尚有偽造公文書行使犯行,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趙俊
權受騙所匯入之款項,被告陳淳伍、劉玠廷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及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葉青翠帳戶內款項,其等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是被告陳淳伍、林智皓、「黎明」、A男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陳淳伍、劉玠廷、「黎明」、李子杰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黎明」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至檢察官雖漏未敘及被告陳淳伍、劉玠廷、「黎明」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與李子杰同為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㈣被告陳淳伍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朱家賢、李子杰就
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欺取財罪處斷。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1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505號),因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罪刑之附表一編號
2、3所示犯罪事實係屬同一,各屬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審已併予審理。
㈤被告陳淳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次犯行,被害人不同,行為明顯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陳淳伍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1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經審酌前案之犯罪類型及執行方式、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前案與本案之罪質是否相同、所侵害者是否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或其他重大法益、被告有無明顯之反社會性格等一切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㈦被告李子杰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子杰案發時僅19歲,甫高中
畢業之青年學子,難認思慮已臻成熟,且正當穩定之學業待完成,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09至410頁)。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之情狀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依被告李子杰年齡及智識能力以及傳媒、政府機關之宣導,對於詐騙集團所為造成民眾之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嚴重危害,實難諉為不知,然卻為牟一己私利,甘願淪為詐騙集團之提領款項車手,依其犯罪之情節、手法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以觀,行為惡性非微,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與程度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難認其前開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是被告李子杰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理由:原審就被告陳淳伍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三罪);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均一罪),犯罪事證均明確,並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正值青壯,竟捨正途不就,率然擔任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車手,以輕鬆提領款項之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牟取不法利益,使正犯得以隱身在後,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顯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被告陳淳伍、李子杰初始否認犯行,終至原審審理時坦認犯行,而被告朱家賢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併考量其等各次提領金額、提領總額,且其等於本案犯行各自分工參與程度,被告陳淳伍負責指揮提領車手,並收取款項,被告朱家賢、李子杰均係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無具體事證顯示其等係該犯罪團體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詐欺集團核心地位,暨考量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提領金額,及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㈡第222、223、3
12頁),再審酌被告陳淳伍、李子杰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葉青翠成立和解,被告陳淳伍均未為給付,被告李子杰則已全數履行完畢一情,有原審和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71、181頁、原審卷㈢第65頁),及告訴人葉青翠當庭表示之意見(見原審㈡第174、184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淳伍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二罪)、1年5月(一罪),且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就被告朱家賢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一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被告李子杰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一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說明被告李子杰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一時思慮,致觸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葉青翠和解,已履行完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足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為緩刑4年之宣告,且就被告陳淳伍、朱家賢等人依法應予沒收或不予沒收,暨渠等犯罪所得等各節,均詳予論述,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查本件原審已認定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上開之犯罪事實,然原判決誤認定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朱家賢有參與提領款項(此部分,未經起訴),且認定附表一編號3部分,係被告陳淳伍告知提款卡密碼及向被告朱家賢收取款項部分,尚有未洽,然此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之必要,附此敘明之。綜上所述,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被告陳淳伍上訴否認附表一編號1、3及被告李子杰上訴否認附表一編號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上揭行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云云。惟查: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中所指「特定犯罪」,固包括刑法第3
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惟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申言之,洗錢行為之防制,在打擊犯罪,促進金流之透明,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即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妨礙犯罪之追查及打擊;亦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實施詐欺犯罪之行為人得以藉此躲避檢警之查緝,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詐欺犯罪者。是提供帳戶(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廠商提供跨境交易使用之帳戶作為兩岸詐欺集團處理不法贓款使用)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固為洗錢行為之態樣。然於販售、出租帳戶予他人使用,以使他人藉以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並不當然即屬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而可構成洗錢行為。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不僅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主觀上更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39號、第3711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本案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雖各自負責、分工而為不
同行為,但應就該詐騙集團各次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全部詐騙行為負責,詳如上述。然其等提領告訴人趙俊權遭詐騙匯入之金錢或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遭詐騙之提款卡而提領等行為,僅係為遂行該詐騙集團得以詐欺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目的之手段,故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所為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行為要件尚屬有間,仍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而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既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遽認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14條之犯行,要屬率斷,而應為有利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之認定。
㈢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收受、持有或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依其立法理由所示,係指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顯係規範詐欺集團正犯收購、借用或詐取他人帳戶供後續犯罪使用之行為。被告朱家賢、李子杰等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提領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將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置於該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之下,核屬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此項提領行為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亦非意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無從掩飾或切斷該財務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亦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㈣公訴意旨前開所指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亦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14條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述論罪科刑之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勝楷於108年初受被告陳淳伍邀約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出面詐騙拿取金融卡等角色,被告陳淳伍許諾被告黃勝楷負責派遣取款車手即被告朱家賢,若車手成功取款,每得手10萬元,則可從中獲利1,000元,被告黃勝楷見賺錢容易,便應允被告陳淳伍加入以黎明為首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之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3所示葉青翠郵局帳戶、葉青翠合庫帳戶提款卡,再由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持葉青翠之郵局帳戶、合庫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提領帳戶內款項。因認被告黃勝楷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因認被告黃勝楷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為刑法第156條第2項所定明。
三、惟查,公訴人認為被告黃勝楷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勝楷之供述、被告朱家賢之證述、被告黃勝楷與陳淳伍手機微信對話內容及對話翻拍照片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勝楷固坦承認識被告陳淳伍、朱家賢,並有與被告陳淳伍為如附表三之7所示微信對話內容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其非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陳淳伍私下找被告朱家賢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並非經由其介紹,均係事後才告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朱家賢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自己本來就認識被告陳淳伍
,被告黃勝楷一開始找我、 施建良 等人住一起,本來要做工地的工作,後來我女友重病需要錢,我跟被告黃勝楷說我想要賺快一點,被告黃勝楷跟我說若要做詐欺車手,就不要住他家,我便搬回家,後來我與被告陳淳伍聯絡碰面聊車手的事,我應允於108年4月10日起替被告陳淳伍當車手領錢,我當車手的事與被告黃勝楷無關,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領詐騙的錢還要分給被告黃勝楷,那是被告陳淳伍告訴我的,我自己也不知道,附表三之7所示被告陳淳伍與黃勝楷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我都不知道,我的報酬為何會幫被告黃勝楷還債,應該是被告陳淳伍認為我是被告黃勝楷的弟弟,會幫被告黃勝楷還債,被告陳淳伍、黎明、綽號「林啤酒」找不到我時,我記得被告黃勝楷沒有幫他們找我,被告黃勝楷確實未找過我,可能是因為我是被告黃勝楷的乾弟,所以他們才會透過被告黃勝楷來找我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14、315頁),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被告黃勝楷沒有於108年4月10日通知我與被告陳淳伍聯繫及幫被告陳淳伍工作,我係於108年4月10日前與被告陳淳伍聯絡擔任車手的事情,我是經由被告陳淳伍介紹參與黎明所屬詐欺集團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80、381頁),核與證人陳淳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與朱家賢、黃勝楷是朋友關係,但朱家賢不是黃勝楷介紹參與詐騙集團的領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26至427頁),則由證人即共同被告朱家賢、陳淳伍之供述,難認被告朱家賢係經由被告黃勝楷介紹加入被告陳淳伍、黎明所屬之詐欺集團,被告黃勝楷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㈡另審酌附表三之7所示被告黃勝楷與被告陳淳伍微信對話內
容譯文,被告陳淳伍於108年4月7日至9日多次傳送語音訊息,內容無非欲被告黃勝楷提供人手幫忙提領,可讓被告黃勝楷抽取報酬,然被告黃勝楷僅於108年4月10日9時回覆「嗯」,其後雙方訊息內容雖有提及聯絡他人一事,但綜觀雙方對話內容,並無提及被告黃勝楷聯繫被告朱家賢或轉知被告朱家賢為被告陳淳伍擔任提領車手等情;再者,上開微信對話內容譯文內容,被告陳淳伍於108年4月9日14時56分許傳送「兄弟兄弟,你欠我的那3千元不用給我了,今天年輕人去幫我做事,他有賺錢,我有抽你的份起來,所以那3千元不用給我了」之語音訊息予被告黃勝楷,繼於同日22時27分許傳送「兄弟兄弟,我跟你說喔,反正只要你的年輕人有來工作,我都一樣會裁一份給你,你就等著收錢,還是你不喜歡他們做,你就跟我說」、「反正我每天只要他們有上班,我就裁你的一份給你」之語音訊息,有附表三之7所示其等微信對話紀錄譯文、手機擷圖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47、48、55至57頁),佐以被告陳淳伍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從附表三之7所示對話紀錄譯文第一句話即「 阿楷 阿楷,我這有事可以做了…」開始,被告朱家賢已經跟我聯繫要找工作這件事,我於附表三之7對話紀錄譯文中稱「你欠我的那3千元不用給我了」,當時被告朱家賢已經為黎明提領款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0、31頁),綜觀上開情詞,被告陳淳伍於14時56分許傳送上開語音訊息之際,被告朱家賢已為被告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被告陳淳伍並主動向被告黃勝楷表示以提領款項報酬與債務抵銷,因被告黃勝楷均未給予被告陳淳伍任何訊息回應,被告陳淳伍始於同日22時27分許傳送語音訊息予被告黃勝楷,再次詢問被告黃勝楷對於被告朱家賢為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工作意見,尚無從以該內容即指被告黃勝楷居間介紹使被告朱家賢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
㈢至檢察官上訴意旨:由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淳伍於原審審理中
證詞及被告黃勝楷與同案被告陳淳伍之微信通話聯絡譯文表可知,被告黃勝楷最遲於108年4月10日9時許即已知悉同案被告朱家賢為同案被告陳淳伍擔任詐欺集團領款車手,且被告黃勝楷得自同案被告朱家賢所領取之詐欺不法所得內抽取1%之佣金。又被告黃勝楷有應同案被告陳淳伍之要求,於108年4月10日11時33分許前某時,聯絡同案被告朱家賢,另被告黃勝楷主觀上既知悉免除其積欠同案被告陳淳伍3000元債務之資金來源,即為同案被告朱家賢擔任詐欺集團領款車手時所得獲取之利益,仍應同案被告陳淳伍之要求代為聯繫同案被告朱家賢以遂行車手之領款工作,足見被告黃勝楷確實有參與詐騙集團車手管理及聯絡工作,主觀上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應為本案之共同正犯等詞。惟有關朱家賢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與被告黃勝楷無涉一節,業據證人朱家賢證述明確,已於前述。 況徵之 附表三之7所示之被告陳淳伍與黃勝楷的微信對話紀錄,於4月7日16時12分、17時30分、22時35分、4月8日12時39分、14時56分、4月9日12時49分、14時56分、22時27分、22時33分之對話內容均為被告陳淳伍單方面傳送,被告黃勝楷是否確實已讀且知悉,容有疑問。況陳淳伍特別傳「兄弟,兄弟,我跟你說,反正只要你那邊年輕有來工作,我都一樣會才一份給你,你就等著收錢,還是你不喜歡他們做,你就跟我說。」之訊息,顯見被告黃勝楷尚未允諾被告陳淳伍的提議方案,被告陳淳伍才會再次傳訊息而為此之詢問,且之後亦未見被告黃勝楷有同意而回覆之情,況被告陳淳伍傳訊內容中均未提及加入擔任車手的年輕人即為朱家賢,是公訴人表示被告黃勝楷至少4月10日前已經知悉朱家賢為陳淳伍擔任詐欺集團領款車手且知悉可抽取佣金,容有誤會。再者,朱家賢亦證述,被告黃勝楷確實沒有找他一節,亦於前述,而被告黃勝楷於原審訊問時供述:從頭到尾我都不同意,朱家賢應該是陳淳伍自己找的,又陳淳伍於10日來電,我回答「嗯」,我的意思是隨便你,發生問題自己處理等語(見原審108年度聲羈字第78號卷第3
1、33頁),倘若被告黃勝楷已知悉並且同意朱家賢擔任車手,何以未見其積極聯絡朱家賢之事實,是檢察官就此所指,容有誤會。
四、經參核勾稽以上,被告朱家賢雖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且被告黃勝楷與被告陳淳伍之微信對話內容有提及介紹他人擔任領款工作,然尚無從逕認被告朱家賢係經由被告黃勝楷之居間而加入詐欺集團或受被告黃勝楷之派遣,且依卷內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黃勝楷有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黃勝楷有公訴意旨所指共同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勝楷涉有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黃勝楷犯罪,應為被告黃勝楷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同此,以不能證明被告黃勝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由,就其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屬正確,應予維持。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為被告黃勝楷無罪之判決,尚有未當,核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5539號移送併辦被告黃勝楷關於上開部分,業經本院認此部分之罪證不足而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併案移送意旨與此同一事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提起上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黃勝楷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方式提領或帳務之時間提領款項之地點提領帳戶/金額(新臺幣)提款者1趙俊權趙俊權於108年3月17日14時29分許,接獲陳淳伍、「黎明」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帳戶遭駭客訂購浴巾20筆,須取消前開訂購云云,使趙俊權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1分許,在 桃園市 ○○區○○路00000號彰化銀行龍潭分行內匯款2萬9,985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20時7分許、同日20時11分許、同日20時37分許、同日20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內,分別匯款3萬元、2萬9,988元、3萬元、3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另於同日19時45分許、47分許、同日20時5分許,在上址彰化銀行龍潭分行內,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嗣於108年3月17日20時58分至21時0分許,由A男持第一銀行提款卡提領8萬9,000元後(起訴書誤載為林智皓於108年3月17日21時39分許提領1萬1,000元,業經公訴檢察官於108年度蒞字第6432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另於同日21時許,陳淳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某處,交付林智皓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指示林智皓持之提款,林智皓於同日21時8分許起持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共8萬9,000元得手後,隨即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付在附近等候之陳淳伍。108年3月17日20時58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花旗銀行建成分行)第一銀行帳戶/2萬元A男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第一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0時59分第一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1時0分第一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1時0分第一銀行帳戶/9,000元108年3月17日21時8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帳戶/2萬元林智皓108年3月17日21時11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1時14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1時18分彰化銀行帳戶/2萬元108年3月17日21時19分彰化銀行帳戶/9,000元2曾李騰嬌於108年4月10日10時10分許,曾李騰嬌在其住處,接獲由陳淳伍、「黎明」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其佯稱為警官、法官,表示曾李騰嬌之帳戶遭不明人士盜用,涉及洗錢犯罪,必須交付帳戶監管云云,使曾李騰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許,在和平東路與建國南路天橋旁交付紅包袋1只(內含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下稱曾李騰嬌提款卡)與劉玠廷,劉玠廷得手後,隨即由「黎明」以微信告知密碼,劉玠廷便於該日持提款卡隨機在臺北市中山堂郵局提款,共計15萬元,並於同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將15萬元及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交付陳淳伍。嗣於翌(11)日8時58分許,由陳淳伍將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交由李子杰,由其提領該帳戶內款項10萬8,000元,隨即將提領之款項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交由陳淳伍收執。108年4月10日11時54分臺北中山堂郵局6萬元劉玠廷108年4月10日11時55分臺北中山堂郵局6萬元108年4月10日11時57分臺北中山堂郵局3萬元108年4月11日8時58分2萬元李子杰(未經起訴)108年4月11日8時59分2萬元108年4月11日9時0分2萬元108年4月11日9時1分2萬元108年4月11日9時2分2萬元108年4月11日9時6分5,000元3,000元3葉青翠於108年4月10日10時許,葉青翠接獲陳淳伍、「黎明」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葉青翠佯稱為健保局、刑事局等公務員,表示葉青翠健保卡遭盜用詐領保險金,另涉及洗錢,必須交付帳戶監管,否則將遭收押禁見,使葉青翠陷於錯誤,陳淳伍通知朱家賢、李子杰前往。葉青翠於同日18時1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前,交付朱家賢提款卡2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後,「黎明」隨即告知朱家賢密碼,朱家賢於該日晚間,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李子杰隨機至多處持前開葉青翠交付之上開2張提款卡提款,李子杰負責把風,得手共計8萬5,000元,亦全數交付與「黎明」指派之成年人。108年4月10日19時36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百齡門市葉青翠合庫帳戶/2萬元朱家賢李子杰108年4月10日19時3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百齡門市葉青翠合庫帳戶/2萬元108年4月10日19時44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ATM葉青翠合庫帳戶/2萬元108年4月10日19時4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ATM葉青翠合庫帳戶/2萬元108年4月10日19時49分葉青翠合庫帳戶/失敗108年4月10日20時33分新北市○○區○○○街0號葉青翠郵局帳戶/5,000元【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壹支①被告陳淳伍所有。②臺北市○○區○○街00號4樓陳淳伍居所扣得。③供被告陳淳伍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2藍色行動電話(無SIM卡)壹支①被告陳淳伍所有。②臺北市○○區○○街00號4樓陳淳伍居所扣得。③供被告陳淳伍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3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捌張①臺北市○○區○○街00號4樓陳淳伍居所扣得。②曾李騰嬌郵局帳戶提款卡於108年4月11日提領明細。4HTC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壹支①被告林智皓所有。②供被告林智皓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之用。5IPHONE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壹支①被告劉玠廷所有。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劉玠廷居所扣得。③供被告劉玠廷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黎明使用。6SAMSUNGJ4+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壹支①被告朱家賢所有。②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朱家賢居所扣得。③供被告朱家賢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黎明之用。7郵局提款卡壹張①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朱家賢居所扣得。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李騰嬌)8郵局提款卡壹張①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朱家賢居所扣得。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青翠)【附表三】【附件三之1】林智皓與陳淳伍(暱稱: 艾斯武神 )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陳淳伍(文字)你汽車尼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161頁至第169頁林智皓(文字)車行修啊!怎麼了陳淳伍(文字)要去桃園傻眼.....(語音5")(文字)幫我找人缺很多1跟2(文字)想賺錢穩定的(文字)你找的我每個人抽的我跟你一人一半3月19日15時59分林智皓(文字)做的位置?幾%16時13分陳淳伍(文字)1的1.5,2的1(語音6")(語音10")(語音7")(通話)時長00:44(語音3")(文字)明天缺三個16時22分16時48分17時1分林智皓(文字)好我盡量(文字)我車子好了!剛剛的兩千跟昨天的四千能一次給我嗎?我車子弄五千...陳淳伍(語音4")林智皓(文字)謝!人員這一有消息馬上跟你回報陳淳伍(語音1")17時9分林智皓(文字)&ZZZZ;&ZZZZ;000000000000000(文字)匯好跟我說陳淳伍(語音1")18時36分林智皓(文字)你匯了嘛?陳淳伍(語音2")(文字)兩千先匯給你林智皓(文字)嗯嗯陳淳伍(文字)你薪水先給你林智皓(文字)&ZZZZ;&ZZZZ;000000000000000(文字)薪水二千?18時57分陳淳伍(語音4")【附件三之2】林智皓與陳淳伍(暱稱:大武書記官)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3月19日18時41分18時57分陳淳伍(通話)時長00:47(文字)你在哪剪頭髮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173頁至第185頁林智皓(文字) 林森 錦州的DE我親沒竹馬在這做設計師陳淳伍(文字)好了跟我說14時3分林智皓(文字)補我們的薪水不會要等到晚上吧!陳淳伍(文字)因該(文字)他還沒說(文字)等你喔(文字)三點半過來找我喔(文字)一定要喔14時24分14時37分林智皓(文字)還沒輪到我==今天在哪裡??陳淳伍(文字)不知道(文字)反正三點半(文字)妳要到我這林智皓(文字)嗯嗯,我會座車過去陳淳伍(文字)注意時間林智皓(文字)嗯陳淳伍(文字)等等就這兩台車(文字)附近隨便找個地方做吧林智皓(文字)找死喔...(文字)他們沒有指定地方吧!陳淳伍(語音5")林智皓(文字)延平北前天才去過ㄝ(文字)我覺得吉林路松江路行天宮這陳淳伍(文字)OK(文字)但是 耀先 洗車(文字)所以你先過來找我林智皓(文字)早上不是洗了陳淳伍(文字)用前都要洗(文字)安全注意林智皓(文字)都要出來我們約行天宮不就好了陳淳伍(文字)你不來載我喔林智皓(文字)我現在沒車(文字)我不是說我車子要弄...陳淳伍(文字)好另一支聊(文字)等我回來馬上打給你(語音4")15時57分林智皓(文字)怎麼抽?陳淳伍(語音9")(語音6")林智皓(文字)職缺位置、1.5%就是跟我一樣,那2%是幹嘛陳淳伍(語音6")(語音8")(語音4")林智皓(文字)原本的人呢?被抓囉?【附件三之3】劉玠廷與陳淳伍(暱稱: 陳伍 )臉書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4月9日5時0分劉玠廷(文字)賺啥錢?108年度偵字第6805號卷第127頁至第134頁陳淳伍(語音")就拿錢的劉玠廷(文字)不懂陳淳伍(通話結束,35秒,陳 大伍 打給了你。)(文字)要回去了劉玠廷(文字)嗯(文字)到了跟我說陳淳伍(文字)好劉玠廷(文字)嗯陳淳伍(語音")到了劉玠廷(通話結束,33秒,你打給了 陳大伍 。)陳淳伍(文字)在忙嗎劉玠廷(文字)?陳淳伍(文字)幫個忙先借兩千今天結束還你加吃飯(文字)等等開工(語音")出來晚上就好過了劉玠廷(文字)我現在沒有啊陳淳伍(文字)好吧(文字)我再問問(文字)以後找我打0000000000(語音4")劉玠廷(文字)嗯陳淳伍(語音9")大概幾點啊?這樣我才知道然後你要做多久?也可以跟我講,我也可以幫你設好時間有的沒有的。(語音11")我順便去找你跟你談這件事件,趁我現在到早上8點還有一點時間的時候,等一下跟你講,讓你知道什麼是爽爽賺。劉玠廷(文字)4:30左右到陳淳伍(文字)收(文字)出發前跟我說(語音4")幹部你就報大伍就好劉玠廷(文字)嗯4月10日4時19分陳淳伍(文字)(圖案)(未接來電,4月10日上午4:28,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文字)?劉玠廷(文字)路上陳淳伍(文字)收(語音3")去你怎麼去的(未接來電,4月10日上午4:33,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文字)(圖案)(語音5")你可不可以順便來錦西街載我(未接來電,4月10日上午4:37,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4時33分4時37分劉玠廷(文字)打字陳淳伍(文字)你在哪了劉玠廷(文字)怎?陳淳伍(文字)我已經要到了在等你劉玠廷(文字)嗯嗯(文字)等等就到陳淳伍(文字)不是要講事情(文字)你大概還有多久到(文字)(圖案)(文字)什麼意思(文字)傻眼我都到了劉玠廷(文字)幫我問巧兒狀況(文字)馬上到陳淳伍(文字)好(未接來電,4月10日上午4:45,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4時45分陳淳伍(文字)空台(未接來電,4月10日上午4:53,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文字)?4時53分劉玠廷(文字)等等談話中陳淳伍(文字)還會很久嗎(文字)靠害我一直等很熱(文字)兄弟所以?劉玠廷(通話結束,27秒,你打給了陳大伍。)(文字)下來吧陳淳伍(語音3")我在樓下了6時47分劉玠廷(圖檔)(附錄1)(文字)加我微信4月11日4時42分陳淳伍(文字)(圖案)(文字)你薪水三千(文字)等等匯給您劉玠廷(文字)這麼少陳淳伍(語音)15乘以0.02,我剛剛就講了,本來正常是今天每個人都要扣0.02起來,但是已經夠少了,等於是我自己要墊錢出來,我還要墊錢給大家,因為今天狀況連連,我不知道該說什麼,我剛聽到也覺得滿傻眼的,也覺得很悶。劉玠廷(文字)你還是沒匯阿陳淳伍(文字)等等還在補你未做完的工作劉玠廷(文字)他剛剛有打來9時9分17時20分23時50分陳淳伍(通話結束,27秒,陳大伍打給了你。)(文字)怎麼說(未接來電,4月11日上午9:09,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的來電。)劉玠廷(文字)沒說什麼(通話結束,45秒,你打給了陳大伍)(文字)你匯了嗎?(文字)?【附件三之4】陳淳伍與劉玠廷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4月10日9時58分陳淳伍(文字)台北出任物本院卷一第355頁至第364頁劉玠廷(語音2")我到錦西街這邊了陳淳伍(語音4")你來找我幹嘛?他不是叫你去哪裡?(語音2")出動了!出動了!攻城!(語音2")直接出動!直接出發!(語音3")接任務再來找我,對啊!(語音5")照他跟你講的走啊,怎麼突破這個城。(語音3")有狀況跟我說,隨時保持連絡,(通話)對方忙碌中劉玠廷(語音1")陳淳伍(語音4")10時13分劉玠廷(文字)(圖案)陳淳伍(語音3")0K,你完成之後要跟我說一下,然後再過來找我劉玠廷(文字)收陳淳伍(語音3")收是好了、0K、搞定了,還是…劉玠廷(文字)還沒路上陳淳伍(語音3")好吧,你結束完跟我說。劉玠廷(文字)好(語音3")我到了。10時24分10時36分陳淳伍(語音2")你要跟剛剛那個人聯絡。(語音5")你跟他回報,就是我剛剛給你的那個名片,黎明(語音7")你什麼狀況直接跟我講,沒關係,怎樣都要讓我知道(語音2")你那裡狀況如何?劉玠廷(語音7")目前在休息等待陳淳伍(語音2")0K,休息那就休息吧。劉玠廷(語音3")現在是在等電話。陳淳伍(語音10")你怎麼會跟他們說你沒錢了?你是真的沒錢還是假的?因為轉也是要我先轉給你們。劉玠廷(語音7")沒有啊,他問我有沒有車錢我說我沒有車錢,當然是這樣跟你說啊。(語音5")啊,因為我又沒有拿到。當然是沒有啊。我自己身上是還有一些啦。陳淳伍(語音9")0K,好,反正他等等問你,就跟他說我有給你,你身上有吧?對不對?你就先用你的,下班後我會算給你(語音8")你先花,你就先說我有轉給你,這樣就好了。假如你真的沒錢了,跟我講。劉玠廷(語音4")好啦,好啦,我怎麼知道是你要先轉,我以為是要轉給我。陳淳伍(語音1")哪有可能(台語)劉玠廷(語音2")你一開始又沒有跟我說。陳淳伍(語音5")好,好,好,不然你可以先問我,什麼事都要一定先告訴我,然後問我,我再跟你講。11時9分劉玠廷(語音5")結束,結束,我現在該回哪呢?陳淳伍(語音1")過來找我吧。11時15分劉玠廷(通話)時長00:21陳淳伍(語音2")你忙完跟我說。(通話)時長00:40(通話)時長00:47(語音1")趕一下喔。11時29分11時35分劉玠廷(文字)地址打字給我陳淳伍(文字)民族東路168號(通話)時長00:1512時1分陳淳伍(通話)對方已拒絕(語音1")狀況?狀況?劉玠廷(文字)回報中,等等。陳淳伍(語音1")跟我回報啊。劉玠廷(文字)上車(文字)打字陳淳伍(文字)好(通話)時長00:13(通話)時長00:18劉玠廷(通話)時長00:12(文字)路上(文字)要到陳淳伍(文字)到民族東路168號劉玠廷(文字)嗯陳淳伍(文字)你到了說(文字)數字都對吧12時9分劉玠廷(文字)沒錯陳淳伍(文字)好你到了說(文字)25?(語音1")到了跟我說劉玠廷(文字)15陳淳伍(文字)瞭解(文字)還沒到嗎劉玠廷(通話)時長00:0612時25分陳淳伍(文字)辛苦了劉玠廷(文字)不會(文字)數目對吧12時37分12時50分陳淳伍(文字)對劉玠廷(文字)嗯(文字)車錢共1270【附件三之5】陳淳伍與黎明(暱稱:公司冠宇)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4月11日7時50分陳淳伍(文字)這次是幾%108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123頁至第144頁(第145頁上方)(第145頁下方)(第146頁上方)(第146至第150頁)公司冠宇(文字)5(文字)我這邊3(文字)只有這一張喔陳淳伍(文字)所我這是5?公司冠宇(文字)這要緊(文字)是(文字)現金給你陳淳伍(文字)可以賽門縫公司冠宇(文字)只有這一張(文字)後面一樣(文字)好陳淳伍(文字)門口(通話)已取消陳淳伍(文字)密碼?(通話)時長00:12公司冠宇(語音2")你等我一下我打字打流程給你(文字)第一張先拍餘額提領印明細陳淳伍(文字)收(語音3")到他們那我再想說怎麼做比較好公司冠宇(文字)960515(文字)真的要想好陳淳伍(文字)都一樣?公司冠宇(文字)自己人安全為重(文字)這張先陳淳伍(文字)哪張先(文字)我還是先叫他們看看公司冠宇(文字)第一張沒有塞紙那張8時8分陳淳伍(文字)嗯嗯(語音7")找到人了有找到人了他現在過來我等他公司冠宇(語音3")OK!OK!確定哦!(語音5")不可以開玩笑哦!這次真的現金到帳了喔。(語音3")這出trouble絕對是會爆炸。陳淳伍(語音5")來了,他現在過來了,我在他們家巷口等他公司冠宇(語音3")他昨天晚上就千交代萬交代了。(語音2")0K!0K!陳淳伍(語音2")抱歉!抱歉!(語音6")我先過他家叫他,小朱睡死了,所以是另外一個。公司冠宇(文字)你處理陳淳伍(語音3")公司冠宇(圖檔)(附錄1)(文字)要排班了(文字)至少給我兩個(文字)其他組固定的沒辦法移8時23分8時28分陳淳伍(語音3")好,我想辦法。(通話)時長00:18(文字)所以?公司冠宇(文字)606515陳淳伍(通話)對方已拒絕公司冠宇(文字)拍謝(文字)剛剛警察陳淳伍(語音2")什麼意思?什麼意思?公司冠宇(語音4")沒有啦。我剛剛開車邊滑手機,有警察。(語音2")我在找密碼。陳淳伍(語音2")暸解。(語音3")公司冠宇(語音4")欸,我講真的,你真的要注意安全,你小心一點,我很擔心你。(文字)606515陳淳伍(語音3")兩個都一樣嗎?是嗎?還是怎樣?公司冠宇(文字)沒紙的陳淳伍(語音6")我在想要不要一次就直接分開,這樣最快。公司冠宇(文字)第二張還沒(文字)第一張才有陳淳伍(語音2")暸解。公司冠宇(文字)沒紙606515有紙960515(文字)先拍餘額才能領陳淳伍(語音6")好,好,好,我知道,我先等他那個好。公司冠宇(文字)很重要(文字)(圖案)(語音2")什麼東西?等他什麼東西?(語音2")第一張要先處理,9點就要交了。陳淳伍(語音3")等他第一張結束(語音8")從正義北路那邊的好樂迪公司冠宇(語音4")對啊!對啊!要等第一張結束,第二張還沒開始,裡面沒有錢。陳淳伍(語音4")我知道,所以我要跟你講。公司冠宇(語音2")你說什麼好樂迪?8時42分陳淳伍(通話)時長00:23公司冠宇(圖檔)(附錄二)陳淳伍(語音9")這我就不知道了,對啊,我現在錄影傳過去給你公司冠宇(語音5")那你幫我試一下,另外一張密碼是不是606512?陳淳伍(語音3")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在看啊,我在外面看他。公司冠宇(文字)等(文字)別試(文字)等我一下(文字)尾數3372是哪一張?陳淳伍(語音7")OK,我叫他不要試,我在好樂迪對面的7-11(語音5")應該是他那一張,因為我這張尾數是31409(語音3")應該是他那一張。(語音3")就在7-11等,我在他斜對面。(語音2")我問他一下。公司冠宇(文字)尾數409被鎖?陳淳伍(語音8")是3372這張,對呀!尾數是3372,你說沒有紙的。(語音3")3372是沒有紙的那張。(語音6")9的這張都還完全沒有動到,在我身上,我給他的是你說沒有紙的那張。公司冠宇(語音5")所以409那張還在嗎?尾數409那張是沒有被鎖的,是不是?陳淳伍(語音3")還在我身上,都沒動到。(語音6")他說3376那張被鎖,你叫我不要試。公司冠宇(語音7")409那張裡面有10萬8000元,去把這領出來(語音4")3376那張鎖拍個照。陳淳伍(語音5")所以是密碼多少?你給我確定一下。(語音6")叫他去試拍個照,是不是?我叫他去試。公司冠宇(語音1")206515(語音3")606515(語音6")不用試了,先把409這一張的10萬8000元拿出來。8時52分陳淳伍(語音2")好,我知道了。(文字)606515(通話)時長00:09(通話)時長00:329時11分9時22分公司冠宇(文字)鎖卡那張要拍照陳淳伍(語音6")我覺得這對大家都好。(語音7")我知道,我叫他直接插卡從頭到尾錄影給我公司冠宇(文字)好(文字)(圖案)(文字)台北單很多(文字)你現在這個身分證電話等等發給我陳淳伍(語音9")我想表達的是不要有什麼誤會或疙瘩存在。公司冠宇(文字)看有誰醒了(圖案)的今天單很多(文字)我沒什麼誤會啊(文字)大家都想賺錢而已我相信你的為人陳淳伍(語音11")對啊!對啊!然後這個錢我拿到了,我現在在回我家,跟你說一下,然後他說要傳影片給我。公司冠宇(文字)(圖案)(文字)我等等叫人去拿陳淳伍(語音11")收到!收到!他還沒傳影片給我。公司冠宇(文字)可能還在處理9時32分陳淳伍(影片檔)(影片)(語音5")我叫他用給我了。公司冠宇(文字)錯太多次…(文字)你到家了嗎陳淳伍(文字)到了公司冠宇(文字)(圖案)你先算我叫人過去陳淳伍(文字)不可能第一次你給錯的第二次你給正確的就鎖卡了(文字)108000沒錯公司冠宇(文字)好(文字)很扯陳淳伍(語音6")弟弟是這樣跟我講的啦!(語音4")我才說你要去看一下啊。公司冠宇(文字)他一定不只輸入一次陳淳伍(語音1")我先問他。公司冠宇(文字)嗯(文字)沒事(文字)應該可以處理陳淳伍(語音11")他跟我說前面兩次是你給錯的密碼,但第三次你給對的,但就不能用了。公司冠宇(文字)我也才給兩組(文字)哪來第三次啊(文字)(圖案)(文字)&ZZZZ;&ZZZZ;000000&ZZZZ;000510(文字)也就這兩組啊陳淳伍(語音12")對啊,他說他前面第一次的試兩次,第三次試9,就沒辦法試了。公司冠宇(文字)嗯(文字)沒事(文字)我處理(文字)這個弟弟要繼續嗎9時42分陳淳伍(語音5")OK啊,我跟他講要繼續是做什麼。(語音8")他現在好像用小朱的手機,因為我剛剛打小朱手機他沒接。公司冠宇(文字)那你來我旁邊吧陳淳伍(語音2")先跟你說(語音)我去你旁邊都可以啊!陳淳伍(文字)只接在我家如何公司冠宇(文字)隨便啊無所謂陳淳伍(語音2")看你啊,我都0K。公司冠宇(文字)什麼意思(文字)喔喔喔你說直接在你家(文字)不好吧陳淳伍(語音7")我想說沒事,有個地方待呀。公司冠宇(文字)在家很辣欸陳淳伍(語音4")看你啊,你假如覺得不好就不要。公司冠宇(文字)對啊我們一直換點比較穩陳淳伍(語音8")都0K啊,反正我就幫你派人、找人,我是沒差啊,跟看而已呀。公司冠宇(文字)對啊你在我旁邊我們比較好控陳淳伍(語音4")你們另外一本...公司冠宇(語音2")你這句很模糊,聽不清楚。陳淳伍(語音4")我是都0K啦。(語音8")那我等等這一個要拿多少起來?照剛剛講的還是怎樣?公司冠宇(文字)5000(文字)四百留給我(文字)行不?陳淳伍(語音3")400留給你是什麼東西?公司冠宇(文字)000000%=5400陳淳伍(語音18")當然是能給我最好,補貼我們剛剛車錢跑來跑去,那當然還是看你公司冠宇(文字)好啦(文字)你拿五千走(文字)400來再給你(文字)我在網咖停車場旁邊早餐店陳淳伍(語音3")我現在直接過去找你拿公司冠宇(圖檔)(附錄3)(文字)(圖案)陳淳伍(語音2")我直接過去找你們公司冠宇(文字)(圖案)陳淳伍(圖檔)(附錄4)(圖檔)(附錄5)(圖檔)(附錄6)(圖檔)(附錄7)公司冠宇(語音4")陳淳伍(圖檔)(附錄8)(圖檔)(附錄9)【附件三之6】陳淳伍與朱家賢(暱稱:小朱)持用手機之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4月11日8時41分陳淳伍(通話)時長00:11108偵字6805卷第137頁至第151頁朱家賢持用之手機(下同)(通話)時長00:15陳淳伍(文字)再試一次拍照(文字)錄影下來(通話)時長00:25(語音1")(無法辨識)(通話)時長00:09(通話)時長00:20(文字)你看一下那張是不是3372(通話)時長00:11(通話)時長00:17(通話)時長00:16(通話)時長00:13(通話)時長00:17(通話)時長00:07(通話)時長00:06(通話)對方忙碌中(通話)時長00:088時48分8時52分朱家賢(通話)時長00:15陳淳伍(文字)坐車說(通話)時長00:17(語音15")等等…領完後去…另外一張,你不是說鎖住那張嗎?你等一下就去ATM那邊你就插進去,從頭到尾錄影給我看,謝謝。(語音4")把那個…身上那些你都給我然後再去做。(通話)時長00:13(語音4")你要錄影喔!錄影喔!錄影喔!然後看完所有記把我刪掉(語音6")要錄影,錄影就是一插進去就全部錄影給我。(語音2")把全部對話刪掉9時14分9時24分朱家賢(通話)時長00:24陳淳伍(語音3")傳啊!你沒有傳啊!你看一下你沒有傳影片給我。(通話)時長00:13朱家賢(通話)時長00:32(影片)時長00:38(語音3")欸,哥,哥,哥,你在哪?(通話)時長00:159時32分陳淳伍(通話)時長00:27朱家賢(文字)永安北路一段21巷26號陳淳伍(語音5")(語音5")收到,收到,你先在那邊等我,等一下先問清楚另一張那個的事情。(語音8")了解,你們等一下要繼續工作喔,跟你說一下他們剛有跟我說。(語音4")剛打聽一下,是那樣因為有被扣那個錢,所以等一下會算薪水,然後算好後,我會拿過去給你。(通話)已取消(通話)時長00:43(語音3")電話…或是那個誰的電話給我(通話)時長00:50(通話)時長00:14(語音9")你就傳給那個誰…不是,你等一下直接傳給那個誰…,然後順便把彩色帳戶傳給我。(語音3")身分證先傳過來,快點!速度!速度!拜託!9時57分10時7分朱家賢(語音2")喂…小朱叫不起來。陳淳伍(語音7")什麼叫你起來?叫你去的話,你就先拍你的證件,電話給我,OK?朱家賢(圖片)(傳送朱家賢身分證)(語音3")啊~我就頭在暈啊,我要怎麼去?陳淳伍(語音3")你那個…那個誰?(語音4")黎明一定要回他啊,對!趕快回他。(語音15")小朱,你帳號給我,然後還有你要撐住啊然後我現在想這個薪水真的很難算啊,我不知道怎麼算,因為被扣了一個2萬,我真不知道該說啥。(語音8")你自己問那個黎明,他可以跟你講他說他們上面扣的,我也不知道我該說什麼。11時9分朱家賢(語音2")(風切聲)(語音3")我先把我的帳號傳給你好了。(圖檔)(臺灣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陳淳伍(語音29")朱家賢(語音3")(語音12")陳淳伍(語音26")等一下,等一下,我現在在想要怎麼分這個薪水,你知道嗎?對!有點難分,你看嘛!你昨天那個去了,就全部的人就都要扣2%,你們就2%了,再扣不就沒錢,但是他還是有給我,因為他有給我個人採的份,還有你哥的份,現在我就在想要怎麼做,也不知道要扣多少。朱家賢(語音2")了解,了解,收到!收到!(語音3")所以…他們是給你多少啊?陳淳伍(語音45")所以我等一下在想我怎麼要跟阿楷聊一下這部分,昨天的事情你哥一定不會接受說靠北他媽的,我就是不知道為什麼他突然跟我說要扣2萬起來,那2萬起來,那就變成說我的部分我們沒有賺還變成…我們有賺但是很少…而且還有支出了一點錢出去…然後…要照給你們的…開銷那個費用…還有哩哩摳摳的,我還要算,又還有我一個朋友還有車費,然後…就變成我整個很亂…對啊(語音14")那2台說的是那個你們每個人2%,其他就是你跟我,還有跟我1個兄弟,我在睡覺時,他會幫我follow,有時候幫我注意,幫我跟好…朱家賢(語音2")了解!了解!陳淳伍(語音5")他昨天有特地強調跟我講這個,打來跟我講朱家賢(語音3")大武哥,大武哥,你說誰打給你特別強調啊?(通話)時長02:0311時26分13時15分(通話)對方已取消【附件三之7】黃勝楷與陳淳伍(暱稱:大武書記官)微信對話紀錄時間發話者(訊息類型)對話內容出處4月7日16時12分陳淳伍(語音37")阿楷!阿楷!我這有事可以做了,就明天開始,就我之前講的那個,就是我跟外面人配合,需要你那邊幫忙領,你就講你那邊有人要領,你就跟他說反正一定是賺錢的,10萬他就是2千,每天下來都一百多,然後他領10萬你就是賺1千,看你有沒有興趣(通話)對方已取消(通話)對方已取消(語音3")阿楷!阿楷!快點啦!(語音3")108年度偵字第7491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5頁至第57頁17時30分22時35分4月8日12時39分14時56分(通話)對方已取消(語音3")阿楷!你在嗎?有事需要支援。(語音5")阿楷!阿楷!我跟你講的,你考慮一下,看你那邊沒有人想賺。4月9日12時49分14時56分22時27分22時27分22時33分(語音9")阿楷!阿楷!你在嗎?你明天會有年輕人幫我賺,然後賺的錢,我會裁一份給你,意思一下。(語音11")兄弟,兄弟,你欠我的那3千,不用給我了今天年輕人去幫我做事,他有賺錢,我有抽你的份起來,所以那3千就不用給我了。(語音15")兄弟,兄弟,我跟你說喔,反正只要你那邊年輕有來工作,我都一樣會裁一份給你,你就等著收錢,還是你不喜歡他們做,你就跟我說。(語音3")反正我每天只要他們有上班,我就裁你的一份給你。(通話)對方已取消4月10日9時24分11時33分黃勝楷(文字)嗯(通話)時間00:32(文字)他有回你嗎?陳淳伍(語音7")今天他還沒有事情,有事情我會跟你說,我等等會去 董仔 那裡,你就知道有沒有工作了。黃勝楷(語音4")沒有啦,我說他有聯絡你嗎?你不是叫我叫他打給你?陳淳伍(語音9")有聯絡了,等一下他有工作,我會跟你說,他有連絡,但是損失了一個case。黃勝楷(語音3")了解,了解,好啦!OK。陳淳伍(語音2")謝啦!謝啦!(語音3")今天是哪5個要去董仔家?黃勝楷(語音2")你看到打個電話給我。陳淳伍(通話)時間00:22黃勝楷(通話)已取消(語音4")你等等董仔顧完後打給我一下,我去找你一下(通話)時間01:13(語音1")直說直說(文字)直說(文字)ㄗㄇㄌ了(文字)怎麼了14時42分18時3分【註:文字訊息均原文照引,未修正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