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蕭○○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被告 徐義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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