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張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玥彣 律師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告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被告 簡士哲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宋美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簡士哲本人到庭、並通知證人 羅云廷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