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陳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徐愛紅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空白│200,000元│0000000│107年5月3日││││信用合作社北投分社│││││└─┴────────┴─────────┴──────────┴───────┴─────┴───────┘